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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 罕见的"自诉"转"公诉"意味着什么?
2020-12-27 12:43:58 稿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这不是一个普通的玩笑,这是几乎将人打入“社会性死亡”的恶劣事件;这不是造谣者家长口中的“小朋友不懂事”,它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致命的打击,还给杭州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在这个周末发生重大进展,继受害姑娘成功刑事自诉立案(专题报道戳这里)以后,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浙江检察昨天权威发布

  昨天下午,受害姑娘和律师一同应法院通知赶赴杭州余杭法院。昨天晚上,受害人律师告诉记者,案件已经进入公诉程序,他们自愿撤回刑事自诉。下一步,是否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在考虑之中。

  昨天傍晚,检察日报正义网针对此事配发评论,题为《“自诉”转“公诉”:向网络诽谤亮剑!》。

  刑事自诉不易

  今年3月,一对90后情侣从北京来到杭州定居和工作。7月7日,姑娘去小区门口的快递服务点拿快递,被对面小店店主偷拍。偷拍的照片被两个陌生男人编造成一个极其龌龊的少妇出轨快递员的故事,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事情发生后,姑娘被人肉搜索,千夫所指,有人打着正义的招牌半夜里打姑娘电话骂她不守妇道;因为流传网上的照片非常清晰,姑娘被公司劝退,应聘其他公司不被录取,国外的朋友来问小情侣“你们发生了什么”,姑娘远在北方的父母不敢出门……

  一个因为喜欢杭州“任性”地拉着男友定居杭州90后的北方姑娘被诊断为抑郁症,她跟记者说,我第一次知道也尝到了“社会性死亡”。

  10月26日,姑娘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诽谤罪”追究两名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相当不易。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法院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受害人在得不到公安立案的情况下的一种救济。

  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就是一类典型的可以自诉的案件,要求“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当这种侮辱、诽谤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是在现实中,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即有可能动用刑罚时,对证据是否确凿,对情节是否足够严重都有比较高的要求,所以一个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审判都将是足够谨慎的。

  这也就是姑娘在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法院一直到12月14日才正式立案的原因,因为需要足够谨慎。期间,关于证据的准备、提交,律师都做了多次补充。

  自诉转公诉更罕见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刑事自诉立案十天后,12月25日传来消息,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公安立案,即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又发生了转变。

  根据通报“其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正如我们此前所说,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检察、公安机关不需要介入。但法律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现在根据通报,此次事件的性质被初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以自诉要转公诉了。

  在司法实践中,能成功刑事自诉的案件就不多,而从自诉转公诉的更是非常少见。

  检察日报正义网对杭州检察和公安对此案的介入评价为“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当下,网络暴力日益严重,检察、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意义”。

  对于由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刑事公诉案件,评论指出“其意义就不仅仅是帮助被害人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案的办理,向全社会传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彰显政法机关依法严惩网络乱象、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坚定决心,形成对网络不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昨晚,受害的姑娘告诉新闻记者:她终于在2020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收到了最好的消息,接下来就静待法律的公正处理。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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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 罕见的"自诉"转"公诉"意味着什么?

稿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2020-12-27 12:43:58

  这不是一个普通的玩笑,这是几乎将人打入“社会性死亡”的恶劣事件;这不是造谣者家长口中的“小朋友不懂事”,它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致命的打击,还给杭州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在这个周末发生重大进展,继受害姑娘成功刑事自诉立案(专题报道戳这里)以后,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浙江检察昨天权威发布

  昨天下午,受害姑娘和律师一同应法院通知赶赴杭州余杭法院。昨天晚上,受害人律师告诉记者,案件已经进入公诉程序,他们自愿撤回刑事自诉。下一步,是否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在考虑之中。

  昨天傍晚,检察日报正义网针对此事配发评论,题为《“自诉”转“公诉”:向网络诽谤亮剑!》。

  刑事自诉不易

  今年3月,一对90后情侣从北京来到杭州定居和工作。7月7日,姑娘去小区门口的快递服务点拿快递,被对面小店店主偷拍。偷拍的照片被两个陌生男人编造成一个极其龌龊的少妇出轨快递员的故事,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事情发生后,姑娘被人肉搜索,千夫所指,有人打着正义的招牌半夜里打姑娘电话骂她不守妇道;因为流传网上的照片非常清晰,姑娘被公司劝退,应聘其他公司不被录取,国外的朋友来问小情侣“你们发生了什么”,姑娘远在北方的父母不敢出门……

  一个因为喜欢杭州“任性”地拉着男友定居杭州90后的北方姑娘被诊断为抑郁症,她跟记者说,我第一次知道也尝到了“社会性死亡”。

  10月26日,姑娘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诽谤罪”追究两名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相当不易。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法院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受害人在得不到公安立案的情况下的一种救济。

  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就是一类典型的可以自诉的案件,要求“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当这种侮辱、诽谤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是在现实中,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即有可能动用刑罚时,对证据是否确凿,对情节是否足够严重都有比较高的要求,所以一个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审判都将是足够谨慎的。

  这也就是姑娘在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法院一直到12月14日才正式立案的原因,因为需要足够谨慎。期间,关于证据的准备、提交,律师都做了多次补充。

  自诉转公诉更罕见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刑事自诉立案十天后,12月25日传来消息,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公安立案,即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又发生了转变。

  根据通报“其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正如我们此前所说,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检察、公安机关不需要介入。但法律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现在根据通报,此次事件的性质被初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以自诉要转公诉了。

  在司法实践中,能成功刑事自诉的案件就不多,而从自诉转公诉的更是非常少见。

  检察日报正义网对杭州检察和公安对此案的介入评价为“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当下,网络暴力日益严重,检察、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意义”。

  对于由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刑事公诉案件,评论指出“其意义就不仅仅是帮助被害人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案的办理,向全社会传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彰显政法机关依法严惩网络乱象、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坚定决心,形成对网络不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昨晚,受害的姑娘告诉新闻记者:她终于在2020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收到了最好的消息,接下来就静待法律的公正处理。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