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图片。宁海法院供图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柏林
因不满公司同事“抢生意”,装修经理张某潜进对方业主家中,私自损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高达15万余元,最终被宁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1月,宁海某小区的业主李女士正高兴地筹备自家别墅的装修,不料在当月24日外出时,接到邻居电话,称李女士家中的地下车库有大量积水。李女士赶忙回到家中并通知房屋的装修经理何某及装修师傅前来检查房屋状况。回到家一看,李女士顿时“崩溃”了,新房从一楼到三楼的墙面、楼梯、木门还有部分家具都因被水浸泡造成不同程度的受损,损失惨重。经过几人的排查发现,原来是房屋三楼的一处水管盖子被人为打开了。
现场图片。宁海法院供图
为揪出肇事者,李女士等人立马报了警并调取小区监控。监控显示,在前一晚6时许,有一男子形迹可疑,鬼鬼祟祟地用帽子和雨伞等物品遮掩自己,出入该别墅。依据身形,何某一眼认出这是公司同事张某。
公安机关随即对张某进行传唤,张某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原来,此前部分客户对张某的装修工作不满意,公司便将张某的几个项目交由何某负责。张某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对何某心怀怨恨,故在得知何某负责李女士的房屋装修工作时,便趁着天黑工地无人,将别墅的水管打开以破坏房屋内的财物,借此让何某承担相应损失,达到报复的目的。
后经鉴定,因此次事故共造成李女士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余元。事后,张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李女士谅解。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而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法定刑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因与他人的矛盾冲突而一时冲动,触碰法律底线,付出金钱和“自由”的代价。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