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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组织活动 "驴友"不慎摔伤 这案例为宁波旅游爱好者提了个醒
2021-03-17 06:53:32 稿源: 中国宁波网  

  驴友们偏爱“不走寻常路”。(图文无涉)

  “大家看,这里好美啊!有兴趣的咱们俱乐部可以组织起来。”眼下正值春花烂漫时节,许多市民被朋友圈里的美景美文和一些户外俱乐部的活动特色吸引,纷纷结伴走向户外,但与此同时,“驴友”途中受伤遇险事件也层出不穷。这其中涉及的问题焦点往往就是:户外俱乐部组织的活动是旅游行为吗?“驴友”不慎发生意外,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桩典型案例,为广大户外爱好者提了个醒。

  案例回放

  “驴友”探秘古道不慎摔倒导致骨裂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市民小刘平日喜爱户外郊游徒步,他在朋友的推荐下加入了某户外俱乐部。俱乐部里有位杜姓队长热心又资深,在其发起下,小刘决定趁着周末春色跟大家一起来一趟“古道探秘行”。

  记者了解到,此行费用采取的是“AA制”,“我们按照杜队长的介绍,提前交了往返车费98元,里面还包含5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性价比挺高。”当天,小刘兴奋地与大家出发。

  然而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在古道入口,杜队长嘱咐大家:“尽量跟上队伍,有困难及时提出来……”但行走十多公里后,小刘有些乏力,在下山时明显感觉脚底发软,随后,在走一段比较陡的石子路时,突然崴了脚,倒在路边石头上。

  同行人员当即轮流架着小刘出山,乘坐大巴车将其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小刘系脚踝骨裂,前后休息一个半月没能上班,医疗费则花去2800多元,“活动是这个俱乐部组织安排的,杜队长是我们的领队,况且出行前也向我收取了费用,所以他们应当对我的受伤负责。”小刘由此向文旅部门提出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争论焦点

  带队队长或户外俱乐部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应当以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为前提,也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而此案中的户外俱乐部既未注册,更未取得相关旅游许可,并不具备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与能力。《旅游法》还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可见,成为领队或导游也是需要资格认定的,因此“杜队长”显然并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意义的领队或导游。

  由此不难判断,小刘的古道之行,并不是一次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行为,而只是户外爱好者组成的俱乐部牵头的“民间”活动。所有的安全提示,只是牵头者的友情提示,而不是责任承担的默许。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上述情况也增加了新的规定,即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户外俱乐部杜队长虽然被称呼为“队长”,在本次“AA制”的登山活动中,其作为发起者已经尽到了叮嘱、照顾的义务,对小刘的意外受伤并无过错或过失,故不需对小刘因意外受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提醒

  户外自助游不等于“旅游”户外俱乐部也不一定是旅行社

  据悉,随着健身户外运动的流行,民间的驴友组织也层出不穷,虽然不是旅游业务的经营者,但往往会组织团队进行一些短途、个性化、带有一定探险或趣味性质的活动,路线也常常是“不走寻常路”。

  “这些组织并不具备旅行社的资质,往往处于监管之外。但驴友们容易将户外自助游理解为‘旅游’,将户外俱乐部类似的组织视为‘旅行社’,这是十分不妥且有风险的事情。”宁波市文旅部门人士提醒道。

  需注意的是,一方面驴友“驴行”要慎重,需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应急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是旅游,还是要清晰鉴别组织方的合法资质,选择正规旅行社出游,避免误读、误解,毕竟我们自身永远是安全与健康的“最终责任人”。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形形色色的户外运动组织方,亦应当在活动组织中谨言慎行,避免超越自身资质与能力开展活动,原本郊游、交友都是愉快的事情,发生意外或事故,相信也是活动中最不愿出现的情况。

  宁波晚报记者谢舒奕文/摄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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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组织活动 "驴友"不慎摔伤 这案例为宁波旅游爱好者提了个醒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1-03-17 06:53:32

  驴友们偏爱“不走寻常路”。(图文无涉)

  “大家看,这里好美啊!有兴趣的咱们俱乐部可以组织起来。”眼下正值春花烂漫时节,许多市民被朋友圈里的美景美文和一些户外俱乐部的活动特色吸引,纷纷结伴走向户外,但与此同时,“驴友”途中受伤遇险事件也层出不穷。这其中涉及的问题焦点往往就是:户外俱乐部组织的活动是旅游行为吗?“驴友”不慎发生意外,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桩典型案例,为广大户外爱好者提了个醒。

  案例回放

  “驴友”探秘古道不慎摔倒导致骨裂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市民小刘平日喜爱户外郊游徒步,他在朋友的推荐下加入了某户外俱乐部。俱乐部里有位杜姓队长热心又资深,在其发起下,小刘决定趁着周末春色跟大家一起来一趟“古道探秘行”。

  记者了解到,此行费用采取的是“AA制”,“我们按照杜队长的介绍,提前交了往返车费98元,里面还包含5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性价比挺高。”当天,小刘兴奋地与大家出发。

  然而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在古道入口,杜队长嘱咐大家:“尽量跟上队伍,有困难及时提出来……”但行走十多公里后,小刘有些乏力,在下山时明显感觉脚底发软,随后,在走一段比较陡的石子路时,突然崴了脚,倒在路边石头上。

  同行人员当即轮流架着小刘出山,乘坐大巴车将其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小刘系脚踝骨裂,前后休息一个半月没能上班,医疗费则花去2800多元,“活动是这个俱乐部组织安排的,杜队长是我们的领队,况且出行前也向我收取了费用,所以他们应当对我的受伤负责。”小刘由此向文旅部门提出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争论焦点

  带队队长或户外俱乐部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应当以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为前提,也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而此案中的户外俱乐部既未注册,更未取得相关旅游许可,并不具备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与能力。《旅游法》还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可见,成为领队或导游也是需要资格认定的,因此“杜队长”显然并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意义的领队或导游。

  由此不难判断,小刘的古道之行,并不是一次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行为,而只是户外爱好者组成的俱乐部牵头的“民间”活动。所有的安全提示,只是牵头者的友情提示,而不是责任承担的默许。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上述情况也增加了新的规定,即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户外俱乐部杜队长虽然被称呼为“队长”,在本次“AA制”的登山活动中,其作为发起者已经尽到了叮嘱、照顾的义务,对小刘的意外受伤并无过错或过失,故不需对小刘因意外受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提醒

  户外自助游不等于“旅游”户外俱乐部也不一定是旅行社

  据悉,随着健身户外运动的流行,民间的驴友组织也层出不穷,虽然不是旅游业务的经营者,但往往会组织团队进行一些短途、个性化、带有一定探险或趣味性质的活动,路线也常常是“不走寻常路”。

  “这些组织并不具备旅行社的资质,往往处于监管之外。但驴友们容易将户外自助游理解为‘旅游’,将户外俱乐部类似的组织视为‘旅行社’,这是十分不妥且有风险的事情。”宁波市文旅部门人士提醒道。

  需注意的是,一方面驴友“驴行”要慎重,需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应急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是旅游,还是要清晰鉴别组织方的合法资质,选择正规旅行社出游,避免误读、误解,毕竟我们自身永远是安全与健康的“最终责任人”。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形形色色的户外运动组织方,亦应当在活动组织中谨言慎行,避免超越自身资质与能力开展活动,原本郊游、交友都是愉快的事情,发生意外或事故,相信也是活动中最不愿出现的情况。

  宁波晚报记者谢舒奕文/摄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