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财物,在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出现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彩礼的案件。
适婚青年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在相识仅一个月之后便决定结婚。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沈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周某转账18万元,双方于相识后的第四个月举办了婚礼。婚礼后双方短暂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矛盾,周某回到了自己的娘家,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18万元。
庭审中,虽然双方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各执一词,沈某说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天,周某则称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左右,但双方均认可已共同生活。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向周某转账18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且应否返还。沈某认为18万元属于彩礼,被告应返还相应的彩礼;周某认为18万元不全是彩礼,还包括购买三金、生活用品的钱,其同意返还7万元。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和周某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不成立夫妻关系。沈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周某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支持。沈某向周某转账的18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婚礼后实际上确实有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周某返还彩礼金额的80%即14.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法官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