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孙佳丽 通讯员 宋韬 杨勇 文/摄
在宁波,化妆品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费品。据宁波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市进口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22.5亿元,同比增长26.2%,出口化妆品9147.3吨,同比分别增长25%。
而从5月1日开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条文规定,指导企业尽早开展相关产品的备案注册工作,宁波海关结合进出口化妆品业务、企业通关注意事项等,对新规进行如下解读:
问:注册、备案怎么选?
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延续《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注册管理和备案管理。
对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实施注册管理,即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对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施备案管理,即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标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
简言之,特殊化妆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普通化妆品在进口前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问:注册人、备案人的责任怎么定?
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细化了注册人、备案人管理制度,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其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如果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以上责任分工,《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建立了更加全面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追责体系,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问:企业在进出口化妆品时的注意事项?
答:企业进口化妆品,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海关提醒:按照《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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