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旭雁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零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挪用公款事实
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旭雁在担任单位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漏洞,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金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单位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和日常奢侈消费等。经鉴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发,杨旭雁侵吞、窃取公款共计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杨旭雁在自己保管的空白电汇凭证上私自填写转账内容,并偷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保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将单位公款2600万元以“保证金”的名义,转入其注册的广西合山市广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账户,计划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因挪用数额巨大,其担心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又于同年10月9日从原账户分两笔将该2600万元转回公司账户。
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事实
被告人杨旭雁为掩盖其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制作虚假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利息单,并伪造、变造公司、某银行支行公章等来制作虚假的银行《询证函》等财务凭证,应付单位检查、审计和财务监督。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旭雁主动向南宁市兴宁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旭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合计143306218.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2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杨旭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旭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旭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情况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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