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清风云南通报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问责情况。4个责任单位、7名省管干部、12名处级干部和2名科级干部被问责。通报称:
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保山市治污不力,‘母亲河’东河沦为纳污河”,2018年监测水质为Ⅲ类的东河逐年恶化,2020年东河水质降为劣Ⅴ类后,省委书记阮成发同志、省长王予波同志及时作出批示要求,省纪委省监委以事立案直查直办,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入不深刻,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不坚定不坚决;二是提出口号多、推动落实少,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存在“七个有之”问题;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得不牢,群众对生态环境利益的诉求长期被忽视、被漠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不到位;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缺失,组织领导、系统研究、统筹部署不力,主体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失责、失职渎职;五是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不负责不担当,不深入不细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一)给予4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
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通报问责,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7名省管干部的问责情况
1.给予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时任保山市市长、保山市副总河长杨军同志诫勉问责。
2.对省人民政府参事,时任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赵德光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保山市委副书记,时任保山市委副书记、隆阳区委书记、东河区级河长韩开柱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保山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伟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3.给予保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杜春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保山市副市长张云怡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保山市原副市长、隆阳区委原书记耿梅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耿梅还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对12名处级干部的问责情况
1.给予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明同志免职处理;给予保山市水务局党组成员,保山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龚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给予隆阳区委副书记、区长杨俊波同志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隆阳区副区长陆德富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3.给予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李富强同志诫勉问责;给予保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保山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子兴同志诫勉问责;给予保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余明同志诫勉问责;给予保山市工贸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杨雁斌同志诫勉问责;给予隆阳区政协副主席、板桥镇党委书记,时任隆阳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安昌同志诫勉问责。
4.对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赵贵品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5.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剑平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朱剑平还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6.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隆阳区委原副书记、区长段生荣同志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段生荣同志还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四)对2名科级干部的问责情况
给予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时任隆阳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新绍同志诫勉问责;给予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国斌同志诫勉问责。
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严重破坏了保山的自然生态,严重损害了云南党委政府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七彩云南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良田沃土”的殷殷嘱托落实到位,以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要深刻汲取教训,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举一反三,系统整改,综合治理,保护好云南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推动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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