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处可见的房产中介
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 柏林 文/图
通过中介知晓了房源,又跟着中介一起看房,最后以价格过高为由没买。谁知一个月,竟跳过中介直接和房东进行了交易!遇到这样的情况,中介是否能要求买方支付合理报酬?今天,宁海法院通报该起案例。
去年12月,家住宁海的王某夫妇有意购买一处街面房。通过某房产中介,二人了解到有一处街面房正在出售,便跟着中介到现场进行了看房。由于房东给出的报价高于王某夫妇的心理价位,买房一事便不了了之。王太太也明确告知中介,因资金未到位、价格较高等原因,不打算购买该街面房。
之后王先生和好友老李聊天时,偶然得知老李认识该房东。于是在老李撮合下,双方最终敲定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中介知晓此情况后,认为王某夫妇是通过自家公司知晓的该街面房,也享受了看房服务,最后房子成交了,理应支付报酬。而王某夫妇则表示,他们和中介之间并无合同,二人购买该房产是老李的功劳,全程中介并没有参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夫妇与中介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夫妇接受中介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务,双方已实际形成中介合同。法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其中中介合同义务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本案中,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带看房,故要求按照市场惯例全额支付报酬,理由不充分,宁海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王某夫妇需支付中介报酬2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买房需求激增,房产中介行业发展迅猛,交易中“跳单”现象也频频发生,尤其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尤为凸显。法律中的“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后果,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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