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小伙子一时兴起租了一辆宝马去“潇洒”,回来的路上出了事故,这才暴露了驾车人没有驾照,而且还是疲劳驾驶。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损失,那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宁海法院审理了这起车辆租赁纠纷案件,认定不仅驾驶人承担责任,一起租车的另外两个人以及租车店老板也要担责,这是为什么呢?
王某、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平日里常一起玩。2019年12月底,3人计划驾车去宁波玩,便从租车老板何某处租了辆宝马车,并各自分摊了租车费。租车时,王某声称自己有驾驶证。因常见王某开车,李某和张某也没多想。晚上10点,王某带着两个好哥们儿便上路了。到了宁波后,几人玩得很“嗨”,几乎通宵达旦,然后才启程回宁海。早晨7点,几乎一夜未合眼的王某迷糊中撞上了前方的车辆,后方车辆因避让不及也撞了上来。
由于王某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拒赔,面临10余万元修车费用的被撞车车主老陈傻眼了。经过多次沟通,针对赔偿费用如何分摊,大家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随后,老陈将王某、李某、张某以及租车老板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4人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因疲劳驾驶导致追尾,其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李某、张某与王某一起租车,系该辆车的共同管理人,李某、张某在听信王某有驾照的一面之词后,便同意由他驾驶车辆,并一同前往宁波,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而何某在未严格审查王某是否有驾照的情况下,便将车辆租给王某,具有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认定李某、张某各承担10%的责任,何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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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过去的《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未明确机动车管理人的责任。而《民法典》出台后,对该部分进行了明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出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如租赁、借用等。作为车主,要切实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在租车、借车时,不但要确保出借的车辆没有安全问题,还要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证、是否酒后驾驶等。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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