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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复核每年1次!浙江对这类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2021-08-21 10:19:10 稿源: 浙江发布  

  为提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和质量,浙江省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决定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和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开展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基本情况核对、复核的活动。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核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核对内容与方式  

  经济状况核对需经个人授权,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信息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  

  核对报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核对报告仅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或复核的参考依据,不作他用。 

  对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采取定期复核和自定义复核的方式。定期复核每年1次,自定义复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对象进行不定期复核。

  核对内容认定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遵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采用民政救助对象认定结果信息。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遵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但是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收入,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核对报告,按照当地公租房保障政策作出公租房保障资格确认。

  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工作机制,坚持实名查询、手续完备、程序严密,严格按照信息保密有关规定实施,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并主动接受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违规使用和泄露信息,不得对核对有关痕迹记录及反馈数据进行任何删除和修改处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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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复核每年1次!浙江对这类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稿源: 浙江发布 2021-08-21 10:19:10

  为提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和质量,浙江省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决定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和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开展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基本情况核对、复核的活动。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核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核对内容与方式  

  经济状况核对需经个人授权,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信息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  

  核对报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核对报告仅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或复核的参考依据,不作他用。 

  对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采取定期复核和自定义复核的方式。定期复核每年1次,自定义复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对象进行不定期复核。

  核对内容认定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遵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采用民政救助对象认定结果信息。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遵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但是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收入,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核对报告,按照当地公租房保障政策作出公租房保障资格确认。

  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工作机制,坚持实名查询、手续完备、程序严密,严格按照信息保密有关规定实施,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并主动接受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违规使用和泄露信息,不得对核对有关痕迹记录及反馈数据进行任何删除和修改处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