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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程岩惠
好意顺路带他人一程,不料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今天,奉化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刘,年近75,身体健朗,每天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生活自给自足。街坊领居都觉得老刘踏实实在,也都喜欢他。
这天,老刘来到老街坊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一会要去厂里上班。老刘二话不说,让小范并排坐在了三轮车副驾驶位置,给小范顺路带过去。
一路上老刘哼着小曲,开得飞快。但小范却因为这车速坐得有点忐忑,“要不,先把我在这儿放下来吧,我自己走过去”。老刘以为小范是不好意思,忙说:“顺道的事儿,甭客气。”
谁知,话音刚落,三轮车右后轮碾压到路边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老刘被甩了出去,所幸只受到了一点轻微伤。小范整个人都被压在车下面,腿部受伤严重。
出事后,小范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仍部分丧失,经鉴定,其达到伤残十级的标准。于是,小范将老刘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老刘万万没想到,一次好心搭乘,反倒被索赔20万。法庭上,老刘答辩道:“我是好心才让他搭车回家的,现在让我赔这么多钱,我不能接受。”小范也很委屈,哭着说,“我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在医院里躺了十几天,现在右脚都没法正常行走,家里本来就不富裕,前后因为治疗又花了那么多钱,以后能不能打工都是问题,我找谁说理去!”双方争执不下,都觉得自己吃亏了。
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相关条款规定,被告老刘无偿搭载原告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被告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被告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明辨是非,也引导人性向善。“好意同乘”条款不仅明确侵权者担责,也在守护好人的善良,鼓励施助行为。既然选择帮助他们,就要保护他们的安全,为他们的安全负责。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需要在社会中倡导;好意同乘却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侵权关系,也同样需要在社会上明确。
这条新增的民法典规定,符合“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善良品德,但同时也要提醒供乘人,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明确法律边界,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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