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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找枪手代写论文没收到货后索赔 法院这样判
2021-09-11 19:57:11 稿源: 广州日报  

  为提升职称,在医院工作的赵某找枪手代写论文。结果钱也花了,论文却迟迟出不来,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

  因学术不端引发的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论文出不来,她主张违约金

  据介绍,赵某在医院工作,想要提升职称。但提升职称需要发表论文,因日常工作忙碌,其认为单靠自己难以完成论文和实验。故找到了某创公司。

  2019年3月22日,赵某与某创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约定赵某委托某创公司代为完成涉SCI期刊完稿及版权转让,某创公司需在2020年3月19日前按赵某要求整理资料、做好后期修改工作及对相关事宜妥善处理。总服务费为33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16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16500元。

  2019年6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赵某追加履约保证金,调整后总服务费为55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27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27500元。

  2020年3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延长完成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但某创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赵某诉至白云法院,请求某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合同无效,不支持违约金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约定某创公司根据赵某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辑,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实际为由某创公司完成论文写作及发表,赵某不参与论文的写作、发表的全过程,仅在论文中作为作者署名。赵某亦明确表示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与某创公司商定不用参加论文的写作,故案涉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实际上为赵某委托某创公司代写代发表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赵某因工作单位评定职称需要委托某创公司代写代发表论文,某创公司受托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表事宜并获取利益,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及公序良俗原则,构成学术违规,扰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三份《业务委托合同》均属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业务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某创公司依据该三份合同取得赵某的款项275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赵某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合同无效且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兼之赵某对委托合同无效后果同样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275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判决:某创公司向赵某返还275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论文是“敲门砖”,专业技能才是“铁饭碗”,应注重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界清正风气,切勿辜负了老师和社会的培养和期望。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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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找枪手代写论文没收到货后索赔 法院这样判

稿源: 广州日报 2021-09-11 19:57:11

  为提升职称,在医院工作的赵某找枪手代写论文。结果钱也花了,论文却迟迟出不来,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

  因学术不端引发的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论文出不来,她主张违约金

  据介绍,赵某在医院工作,想要提升职称。但提升职称需要发表论文,因日常工作忙碌,其认为单靠自己难以完成论文和实验。故找到了某创公司。

  2019年3月22日,赵某与某创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约定赵某委托某创公司代为完成涉SCI期刊完稿及版权转让,某创公司需在2020年3月19日前按赵某要求整理资料、做好后期修改工作及对相关事宜妥善处理。总服务费为33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16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16500元。

  2019年6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赵某追加履约保证金,调整后总服务费为55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27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27500元。

  2020年3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延长完成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但某创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赵某诉至白云法院,请求某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合同无效,不支持违约金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约定某创公司根据赵某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辑,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实际为由某创公司完成论文写作及发表,赵某不参与论文的写作、发表的全过程,仅在论文中作为作者署名。赵某亦明确表示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与某创公司商定不用参加论文的写作,故案涉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实际上为赵某委托某创公司代写代发表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赵某因工作单位评定职称需要委托某创公司代写代发表论文,某创公司受托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表事宜并获取利益,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及公序良俗原则,构成学术违规,扰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三份《业务委托合同》均属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业务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某创公司依据该三份合同取得赵某的款项275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赵某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合同无效且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兼之赵某对委托合同无效后果同样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275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判决:某创公司向赵某返还275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论文是“敲门砖”,专业技能才是“铁饭碗”,应注重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界清正风气,切勿辜负了老师和社会的培养和期望。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