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成功提取到事发视频,证实李女士所料——小凌骑车看手机。
中国宁波网记者王晓峰 通讯员高志成
今天下午,海曙交警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调查定责处理情况进行了回访。回访中,事故其中一方当事人小凌仍相当的懊悔——原先应该是无责方的他,就因为一个动作,最终承担了同等责任。
这起事故发生在9月28日上午9点左右,当时海曙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三市路原旧货市场附近的一个无信号灯控制的三叉路口,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并倒地,两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接警后,巡逻交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就在三市路和启文路157弄路口,一方当事人为小凌,是一名外卖小哥,另一方为李姓女士。事故经过也很简单。”
左转未让直行,事故就此发生,但背后还有深层次原因。
当时的情形是这样的:李女士骑车从启文路157弄自西向东行驶至三市路口准备左转,而外卖小哥小凌则从三市路自北往南直行,因双方避让不及,导致事故发生。从现场调查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起事故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的李女士因未避让具有优先通行权(直行)的小凌,应承担事故的全责。
但因双方均有不同承度的受伤,事故还需进行后续处理。在后续事故调查过程中,李女士表示自己转弯过程中和直行的小凌相撞是事实,但自己在碰撞前早就发现了对方并想办法避让,还通过叫喊来提醒对方。而对方因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自己,最终导致两车相撞。
李女士说小凌低头看手机,小凌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因此拖了下来。后来,处置这起事故的民警又回到现场寻找相关线索。他发现路口有一个公共摄像头,有可能拍下了当时的情形,于是通过相关渠道调来了视频信息,果然如李女士所言。
“视频里,小凌在骑行中右手单手持把,左手放在右臂腋下,而视线则一直盯着下方,直到碰撞前一刹那才抬起头,改成了双手持把状态……”交警说,面对新证据,小凌只能承认自己事发前在看手机的事实。他说,工作手机放在身前的外卖配送箱上,当时刚好来了一个接单提醒,他就下意识地低下头去看了一眼,结果撞了……
根据双方的具体行为及对造成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10月14日海曙交警终于作出责任认定:李女士因左转未让直行、小凌因骑车看手机未确保安全,双方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两名骑车人相撞,均受伤。本文图片由海曙交警提供
“现在,‘低头族’越来越普遍,在交通出行中这是很危险的!”交警说,尤其是外卖、快递等配送行业,因工作特殊性,确实需要不时查看手机相关信息。所以现实中,经常能看到配送小哥是一边单手握把驾驶电动自行车,一边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打电话,或查看导航、接单。这样的做法无疑会和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同时,《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17条也有相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以手持等危害交通安全等方式使用电话。
要规避这类安全隐患,不仅需要相关行业的自律及内部严管,外卖、快递等配送行业人员的自我安全意识同样要提升:遇到需要使用手机导航、接打手机、接单等情况时,应把车辆停在路边安全位置,完事后再上路行驶。只有依法出行,才能安全达到目的地,也才能更快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最终责任认定出现变化,由一方全责变成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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