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在省政府网站公开。“十四五”期间,浙江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的住房“新物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式诞生。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项重大改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转型,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我省发展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落实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深化数字化改革,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规范管理。
具体的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其中: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形成“浙里安居”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指导意见》要求,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在租金方面,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电气价格也可按照民用标准。
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浙江根据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产业布局等因素,确定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以及工业大市、大县为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共涉及11个设区市市区和26个县(市),共37个。
同时,确定杭州市区、宁波市区等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25个重点发展城市达到15%以上。
在城市分布方面,计划量超过10万套(间)的设区市有:杭州市33万套、宁波市21.3万套、金华市15.4万套、嘉兴市13.7万套、温州市13.1万套;在年度安排方面,计划2021年建设筹集17万套、2022年20.8万套、2023年22.4万套、2024年26.6万套、2025年33.2万套。
在国家提出的各项支持政策基础上,我省结合实际,新增提出土地、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在土地政策方面,加大产业园区支持力度,明确不仅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也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一方面是明确省级财政结合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要求各地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运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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