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但仍有部分群众无视相关规定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触犯法律。那么,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哪些行为会涉嫌违法犯罪,又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小编带你了解下。
疫情期间,组织大规模聚餐、玩乐等群体性活动的,或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冠患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疑似新冠感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章某某、季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浙江省青田县,并于同月19日参加被告人章某某组织的聚会活动,与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触。后季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其均隐瞒了1月19日参加聚会活动的事实。
1月24日至2月4日,章某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去医院就诊,向医护人员隐瞒其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章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后,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其均隐瞒与季某某密切接触史,以及组织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事实。
因季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32人未被及时隔离;因章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时隔离,还造成就诊时的医护人员14人、同诊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最终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过程中拒绝配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依法采取措施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也应当认为是“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王某妨害公务案
——以四轮电瓶车挡住防疫卡点,并击打、抓挠防疫工作人员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4日14时许,因被告人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不仅不愿配合挪车,还辱骂廖某等人,甚至动手殴打廖某,致廖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和抓伤。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裁判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仁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在转移或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可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医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境外中国公民篡改核酸检测结果骗领健康码等回国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引起新冠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行为人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是否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要区分情况予以认定。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二是看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当然,司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会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这样的行为会保持审慎态度。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冠病毒后到公共场所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商家为牟利,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急需物品,高价销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
简要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并以每盒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周某某、卢某某等人销售
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销售“三无”口罩牟利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等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在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卢某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裁判结果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潘某虚构口罩货源诈骗案
——疫情期间假借销售口罩诈骗10.13万元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6日至2月4日,潘某在网上下载口罩、快递单图片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上,谎称自己有多种类型口罩,并通过微信与客户商谈购买口罩的类型、价格、数量等细节,在得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后,就假借“缺货”“补货”等理由拖延,或给客户提供虚假快递单号搪塞。他用这一方式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10.13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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