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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败诉后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维权老教授:知网就是不服气
2022-01-08 11:21:32 稿源: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两份民事裁定书,法院依法驳回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

  此前,苏少之得知自己的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九旬退休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维权胜诉后,就自己的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也打起了维权官司。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的这两起案件均于2020年12月21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知网赔偿原告苏少之经济损失2800元、合理开支334元,共计3134元。

  中国知网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了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苏少之并不意外。他告诉长江日报记者:“知网抗辩的理由还是之前的那些,说到底就是不服气。”

  争论焦点1:苏少之能否单独提起诉讼?

  涉案文章《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历史实践与现实路径——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考察与分析》,原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系苏少之与刘某某共同署名的论文。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时认为,苏少之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未征得其他作者同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合作者刘某某明确放弃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体权利且不参加诉讼的说明,合法有效,苏少之可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争论焦点2:中国知网是否取得合法授权?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时认为,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已经取得了合法授权。证据是涉案作品作者在投稿时已经同意将其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收录到数据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稿约和期刊许可使用协议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中国知网提交了期刊上的稿约,但该稿约不能视为该期刊或中国知网取得作者关于涉案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明确授权的当然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中国知网提交了与登载涉案作品的期刊编辑部之间签订的授权协议书,但没提交自身或期刊编辑部就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取得作者授权的相关证据。

  争论焦点3:中国知网是否具有法定许可资格?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时认为,自己具有期刊出版许可证,数据库的法律性质属于期刊,原判定认定的报刊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网络环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国知网将涉案作品收录到自己的数据库并在网上进行付费浏览及下载,这不属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中国知网主张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

  专家观点: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

  应依法治理中国知网的商业模式

  “当年文著协起诉知网侵犯会员汪曾祺作品《受戒》版权,知网在两审败诉后也不服气,曾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样被裁定驳回。”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此次法院驳回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再次说明中国知网对知识分子的版权侵权是长期的、主观恶意的,而且情节严重。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申请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况,法院应当再审。

  “知网被作者起诉到法院败诉后,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此前没有大差别,最终被法院裁定抗辩理由不成立。这难道不是知网在无视法律的规定、藐视生效的司法判决吗?”张洪波表示,中国知网多个案件败诉、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说明其母公司、母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疏于对其管理。

  张洪波建议,中国知网的母公司、母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中国知网长期侵权违法的事实和备受诟病的商业模式依法进行内部治理。法院也可以据此判决向中国知网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要求对其进行内部治理、行政处罚。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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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败诉后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维权老教授:知网就是不服气

稿源: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 2022-01-08 11:21:32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两份民事裁定书,法院依法驳回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

  此前,苏少之得知自己的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九旬退休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维权胜诉后,就自己的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也打起了维权官司。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的这两起案件均于2020年12月21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知网赔偿原告苏少之经济损失2800元、合理开支334元,共计3134元。

  中国知网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了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苏少之并不意外。他告诉长江日报记者:“知网抗辩的理由还是之前的那些,说到底就是不服气。”

  争论焦点1:苏少之能否单独提起诉讼?

  涉案文章《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历史实践与现实路径——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考察与分析》,原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系苏少之与刘某某共同署名的论文。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时认为,苏少之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未征得其他作者同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合作者刘某某明确放弃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体权利且不参加诉讼的说明,合法有效,苏少之可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争论焦点2:中国知网是否取得合法授权?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时认为,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已经取得了合法授权。证据是涉案作品作者在投稿时已经同意将其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收录到数据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稿约和期刊许可使用协议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中国知网提交了期刊上的稿约,但该稿约不能视为该期刊或中国知网取得作者关于涉案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明确授权的当然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中国知网提交了与登载涉案作品的期刊编辑部之间签订的授权协议书,但没提交自身或期刊编辑部就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取得作者授权的相关证据。

  争论焦点3:中国知网是否具有法定许可资格?

  中国知网申请再审时认为,自己具有期刊出版许可证,数据库的法律性质属于期刊,原判定认定的报刊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网络环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国知网将涉案作品收录到自己的数据库并在网上进行付费浏览及下载,这不属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中国知网主张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

  专家观点: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

  应依法治理中国知网的商业模式

  “当年文著协起诉知网侵犯会员汪曾祺作品《受戒》版权,知网在两审败诉后也不服气,曾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样被裁定驳回。”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此次法院驳回中国知网的再审申请,再次说明中国知网对知识分子的版权侵权是长期的、主观恶意的,而且情节严重。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申请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况,法院应当再审。

  “知网被作者起诉到法院败诉后,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此前没有大差别,最终被法院裁定抗辩理由不成立。这难道不是知网在无视法律的规定、藐视生效的司法判决吗?”张洪波表示,中国知网多个案件败诉、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说明其母公司、母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疏于对其管理。

  张洪波建议,中国知网的母公司、母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中国知网长期侵权违法的事实和备受诟病的商业模式依法进行内部治理。法院也可以据此判决向中国知网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要求对其进行内部治理、行政处罚。

编辑: 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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