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摄)
本版漫画由丁安绘
生活中,人们遇到亲朋好友因一时急用,向自己借钱,但是刚好自己身上没钱,有人就会想到用信用卡套现并将钱借出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写了借条,亦有转账记录,该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其约定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下面请大家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乙两人是多年的好朋友。2020年1月,甲谈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生日快到的时候,甲想送一些贵重的礼物以赢得女朋友的芳心,好让关系更进一步,朝着结婚的方向迈进。但是因刚买了房子,存款已经所剩无几,于是2020年1月15日甲开口向乙借钱5万元。但乙手中没有现钱可以出借给甲,于是跟甲说:“我用信用卡套现,套出来后借给你,但是你要给我写张借条,并且要支付利息给我”。于是,甲同意了。2020年1月20日,乙用自己之前购买的POS机将信用卡的额度套出来之后,利用支付宝转账给甲,并当场写了借条,借条上写明:甲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乙借款5万元,年利率10%,到2021年1月20日归还。
然而,该笔借款到期之后,甲并没有如期归还,于是乙将甲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与结果】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乙自认借款的来源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得,并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甲,且原告、被告对借款的金额和利率均没有异议,然而法官最终并没有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结果为借条无效,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说法】
第一,信用卡中的额度是否属于持卡人个人的财产?
律师认为,信用卡中的额度不属于持卡人个人的财产。
理由:我国法律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通过上述定义可知,信用卡不具有和现金类似的借贷功能,其作用仅是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只有在持卡人消费之后,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才产生借贷关系,银行是出借方,持卡人是借款方。且信用卡中的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给他人。
第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不受法律保护。
理由:原告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信用卡中的钱直接套出来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被法律所明确禁止,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第三,被告返还5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原告将信用卡中的钱套出借给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基于双方合意写下的借条,亦属于无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自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应返还人民币5万元给原告。
综上,信用卡套现出借给他人的,不属于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律师提醒】
虽然国家法律并不禁止个人购买POS机,但是国家对POS机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POS机套现。如果用于日常的消费或者商家收款刷信用卡都不违法,至于说自己利用POS机套现,理论上属于违规用卡,但不会涉及违法。但是如果用于帮他人套现、借贷给他人等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作者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赵静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