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头猪忽然撞上一辆垃圾清运车,司机下车检查,发现猪已经死亡,车辆也有轻微损坏。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司机要赔偿猪的饲养人,还是饲养人要赔偿司机?双方因此起了纠纷。近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去年年底一天凌晨,吴某驾驶重型垃圾清运车,行驶在宁海铜岭王往铜岭祝方向的公路上,突然一个黑影从路边冒出,重重地撞在车上。吴某下车检查情况,发现一头猪倒在血泊中。
吴某立马打电话报警,交警到现场予以确认:车辆无实质性损坏、猪已经死亡,且无人认领,无法确定其饲养人。
事发一天后,被撞死的猪仍没有主人来认领,吴某便和朋友一起把猪宰杀,猪肉吃了一部分,剩下的存了起来。
而在事发当天下午,村民陈某发现猪圈里的猪不见了,找遍整个村子和周边道路无果后报警。经警方调查,她才得知猪已经出了交通事故并被宰杀。陈某要求吴某赔偿猪的损失,吴某则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肇事逃逸,此次交通事故猪承担主要责任,而且车辆受到一定损失,自己也因此受到了惊吓。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随后,吴某、陈某向宁海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向当事人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另外侵权行为侵犯物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物权所有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消除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也就是说,在该交通事故中,猪撞车,如果造成车辆损坏或者人员受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头猪归属饲养人陈某所有,如果有人私自占有也是侵权,陈某也可以向对方主张侵权责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近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吴某就车辆损坏问题不再追究陈某相关责任,陈某对吴某屠宰猪的行为不再追究吴某相关责任;吴某归还剩余猪肉,陈某给予吴某相关劳务费用500元。
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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