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关于开展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依法依规稳妥开展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为方便广大市民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就市民朋友关心的居住权相关问题作了梳理,一起来看↓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二、居住权登记到哪里办理?
居住权登记根据属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各区(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涉及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均不列入通办范围。
三、哪些房屋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
只有合法取得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四、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只能保障居住权人本人居住,不得转让、继承。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六、签订居住权合同一般需包括哪些内容?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市民朋友可通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不动产登记专栏下载《居住权合同(范本)》供参考。
七、已抵押的房屋还能设立居住权吗?
已抵押的房屋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设立居住权,申请居住权登记时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八、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抵押吗?
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可以买卖、抵押,不影响居住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
存在居住权登记的房屋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告知房屋买受人或抵押权人该不动产存在居住权登记,并由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在询问表中签字确认已知悉该不动产存在居住权登记的情况。
九、居住权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吗?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因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导致居住权变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居住权变更的,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十、哪些情形下可以注销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导致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死亡或者放弃居住权、居住权期限未满但当事人约定注销居住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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