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行为:
一、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密接者、次密接者,拒绝接受、配合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或隔离措施的。
二、违反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规定的。
三、来自境外及近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居家健康检测或集中医学观察;故意逃避交通场站、卡口检查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在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场站,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菜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亮码测温、人员登记、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五、侵害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以及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核酸检测而拒不进行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棋牌室、酒吧、KTV、网吧等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单位等擅自营业,或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等聚集性活动的。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职责,强行冲闯、出入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及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或阻碍依法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八、编造虚假的警情、疫情,或明知是虚假的警情、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或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起哄闹事,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擅自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伪造、变造、借用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宁波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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