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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核酸检测采样器、进口商品等 宁波公布多起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2-04-20 17:29:00 稿源: 甬派  

【专题】2022,再战疫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严守疫情防控安全底线,近期,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深化“铁拳”“亮剑2022”和“药剑”行动,围绕防疫物资、进口货物、冷链食品等涉疫重点商品,组织开展“利刃”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涉疫情防控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利刃1号”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采样拭子)专项执法行动案件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规范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行为,惩治违规生产乱象,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起组织开展“利刃1号”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采样拭子)专项执法行动,对全市已备案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采样拭子)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目前已立案查处3起。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生物(浙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期间将采样拭子、包装材料和封口机通过物流发给位于嘉善县的个人阮某,擅自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资格质的阮某为其加工生产一次性使用采样器。此外,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查获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的包装材料,均预先印制了生产日期“2022-02-18”和生产批号“20220218”,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其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标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擅自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生产医疗器械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2年3月23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辖区一家医疗机构仓库时,发现该仓库贮存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鼻拭子)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立即溯源追查,发现该批医疗器械系当事人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2年4月13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红酒案

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中一处仓库发现有数箱待售且瓶身张贴有外文标识标签的红酒。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从上家(无详细信息)购入139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红酒,用于销售,无进货、销售等记录,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至查获日,上述红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0.82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红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阮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口罩案

2021年8月12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的阮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案案件线索。经检验,阮某某销售的10000个口罩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某酒店餐饮部经理,2020年2月初经同事介绍通过网络联系采购口罩,并在朋友圈销售。当事人共计销售不合格口罩6000个,销售额22200元;库存口罩4000个,货值金额14800元,退还口罩5476个,当事人实际从事不合格口罩的违法经营额为37000元,违法所得10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4000个和违法所得104.8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水产店、宁波市某大酒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系列案

2021年12月14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市某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购入原产国为加拿大的“冻斑点虾”1盒,未按要求查验“浙冷链”二维码,未在浙冷链系统完成入库。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上述“冻斑点虾”的供应商宁波某水产店进行追查。宁波某水产店于2021年11月从上海某公司购入上述“冻斑点虾”,购入时查验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材料,但是作为该批次“冻斑点虾”的“入浙首站”,未按要求完成进入浙江省内后的核酸检测,未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赋“浙冷链”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2022年3月15日、3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两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奉化区某医院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1年9月22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医疗保障局对奉化区某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清创(或缝合)病人实施清创(或缝合)医疗服务项目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经查,根据奉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相关规定,公立医院门诊外伤病人各类清创(缝合)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特殊缝线需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宁波市医保局规定自2020年1月起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在门诊未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情况下使用乙醇酸可吸收缝合线并收取相关费用。至案发时,当事人对外伤病人实施清创(或缝合)医疗服务项目收取该材料费用151097.7元,在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退还医保基金部分,其余未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237.49元、罚款151097.7元的行政处罚。

六、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姚市某生鲜超市涉嫌违反防疫规定擅自销售伪造产地的水果案

2022年4月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余姚市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因进口水果滞销,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其从余姚市某水果批发部购入的菲律宾进口香蕉上标有的“Product of philippines”(菲律宾生产)字样的标签撕下,将上述香蕉放置于国产水果销售区进行销售,并将此国产水果区的产地标为“海南”。至案发,已销售伪造产地的香蕉821.46千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于当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反防疫规定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七、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宁波)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KN95防护口罩案

2022年1月1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宁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某某防护用品(宁波)有限公司购进KN95防护口罩1000件(每件50个),共计50000个,并在当事人开设的网店上架销售。因公司实际经营者(股东)周某对KN95防护口罩储存不当,导致上述KN95防护口罩过滤效率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累计销售100件,共5000个,剩余的45000个已于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口罩购进价格25元/件,销售价格41.8元/件,涉案货值4.18万元,违法所得0.168万元。

2022年3月25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结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2年3月25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八、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象山某餐厅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2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的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冰柜里有3盒进口斑点虾,名为“冷冻野生捕捞斑点虾”,其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国内进口商名称及地址,成分及配料表无中文信息。当事人自称是制作“刺身”菜品的原材料,制作完毕后提供给顾客食用。该虾是从上海某处购进,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检验检疫证明等凭证,市场监管部门当日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冷冻野生捕捞斑点虾”3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邢直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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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核酸检测采样器、进口商品等 宁波公布多起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稿源: 甬派 2022-04-20 17:29:00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严守疫情防控安全底线,近期,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深化“铁拳”“亮剑2022”和“药剑”行动,围绕防疫物资、进口货物、冷链食品等涉疫重点商品,组织开展“利刃”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涉疫情防控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利刃1号”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采样拭子)专项执法行动案件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规范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行为,惩治违规生产乱象,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起组织开展“利刃1号”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采样拭子)专项执法行动,对全市已备案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采样拭子)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目前已立案查处3起。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生物(浙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期间将采样拭子、包装材料和封口机通过物流发给位于嘉善县的个人阮某,擅自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资格质的阮某为其加工生产一次性使用采样器。此外,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查获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的包装材料,均预先印制了生产日期“2022-02-18”和生产批号“20220218”,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其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标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擅自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生产医疗器械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2年3月23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辖区一家医疗机构仓库时,发现该仓库贮存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采样器(鼻拭子)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立即溯源追查,发现该批医疗器械系当事人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2年4月13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红酒案

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中一处仓库发现有数箱待售且瓶身张贴有外文标识标签的红酒。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从上家(无详细信息)购入139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红酒,用于销售,无进货、销售等记录,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至查获日,上述红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0.82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红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阮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口罩案

2021年8月12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的阮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案案件线索。经检验,阮某某销售的10000个口罩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某酒店餐饮部经理,2020年2月初经同事介绍通过网络联系采购口罩,并在朋友圈销售。当事人共计销售不合格口罩6000个,销售额22200元;库存口罩4000个,货值金额14800元,退还口罩5476个,当事人实际从事不合格口罩的违法经营额为37000元,违法所得10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4000个和违法所得104.8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水产店、宁波市某大酒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系列案

2021年12月14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市某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购入原产国为加拿大的“冻斑点虾”1盒,未按要求查验“浙冷链”二维码,未在浙冷链系统完成入库。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上述“冻斑点虾”的供应商宁波某水产店进行追查。宁波某水产店于2021年11月从上海某公司购入上述“冻斑点虾”,购入时查验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材料,但是作为该批次“冻斑点虾”的“入浙首站”,未按要求完成进入浙江省内后的核酸检测,未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赋“浙冷链”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2022年3月15日、3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两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奉化区某医院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1年9月22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医疗保障局对奉化区某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清创(或缝合)病人实施清创(或缝合)医疗服务项目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经查,根据奉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相关规定,公立医院门诊外伤病人各类清创(缝合)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特殊缝线需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宁波市医保局规定自2020年1月起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在门诊未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情况下使用乙醇酸可吸收缝合线并收取相关费用。至案发时,当事人对外伤病人实施清创(或缝合)医疗服务项目收取该材料费用151097.7元,在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退还医保基金部分,其余未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237.49元、罚款151097.7元的行政处罚。

六、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姚市某生鲜超市涉嫌违反防疫规定擅自销售伪造产地的水果案

2022年4月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余姚市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因进口水果滞销,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其从余姚市某水果批发部购入的菲律宾进口香蕉上标有的“Product of philippines”(菲律宾生产)字样的标签撕下,将上述香蕉放置于国产水果销售区进行销售,并将此国产水果区的产地标为“海南”。至案发,已销售伪造产地的香蕉821.46千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于当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反防疫规定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七、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宁波)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KN95防护口罩案

2022年1月1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宁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某某防护用品(宁波)有限公司购进KN95防护口罩1000件(每件50个),共计50000个,并在当事人开设的网店上架销售。因公司实际经营者(股东)周某对KN95防护口罩储存不当,导致上述KN95防护口罩过滤效率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累计销售100件,共5000个,剩余的45000个已于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口罩购进价格25元/件,销售价格41.8元/件,涉案货值4.18万元,违法所得0.168万元。

2022年3月25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结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2年3月25日对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八、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象山某餐厅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2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的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冰柜里有3盒进口斑点虾,名为“冷冻野生捕捞斑点虾”,其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国内进口商名称及地址,成分及配料表无中文信息。当事人自称是制作“刺身”菜品的原材料,制作完毕后提供给顾客食用。该虾是从上海某处购进,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检验检疫证明等凭证,市场监管部门当日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冷冻野生捕捞斑点虾”3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邢直

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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