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民林女士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遭就职公司辞退,理由竟是一次直播活动过程中她上厕所太频繁。5月31日,林女士告诉记者,活动当天正值她的生理期,去厕所是为了换卫生巾。目前,她已经提起劳动仲裁。
员工:因多次上厕所遭开除
林女士介绍,2022年2月28日,她入职广州黄埔区一家生物技术公司,任职文案写作岗,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原本应于5月28日转正。
让她意想不到的是,5月23日上午,公司的人事告知她,因为公司业务调整,要将两个品牌合并。原本每个品牌各一名文案,合并之后只需要一名文案,要裁掉林女士。林女士索要赔偿金,人事表示没有。
林女士与领导的对话
当天下午,人事又找到林女士,称她工作态度不积极,在一次直播外勤活动过程中多次上厕所,找不到人,并以此为理由之一进行辞退,且不予赔付赔偿金。
林女士与领导的对话
林女士告诉记者,人事所说的这次直播外勤活动在3月5日举行,由于公司没有拍摄人员,便让她顶岗。活动从上午10点半进行到下午5点半,实际直播时长为2到3小时。
“当天我是生理期第一天,月经量比较大,而且肠胃不适,所以去了多次厕所换卫生巾。”林女士称,自己是架好相机之后才离开的,直播过程中离开了2次左右。直播结束后,她也提交了相关直播素材,认为没有对活动进程造成影响。
活动结束之后,林女士的领导约谈了她,称当天合作的其它部门投诉她直播时经常找不到人。林女士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做了解释,此事没有后文。
“没想到两个多月之后,又将这个事情拿出来作为辞退的理由。”林女士表示不解。5月23日,公司还向她出具《终止试用期通知书》,表示5月25日终止劳动关系。
林女士收到的公司辞退短信
5月26日,林女士到公司时已不能再刷卡进门。出于多方考虑,她没有签署公司的离职文件。截至目前,她仍未收到5月份工资及辞退赔偿金。
公司:她工作态度不积极
5月31日上午,记者致电涉事公司,接线员称自己不清楚此情况,此事属于番禺分部管理。之后,记者多次联系该公司的番禺分部,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此前,据该公司对其它媒体回应,公司辞退林女士的理由并非他在活动中多次上厕所,而是她工作态度不积极。
“她在3月份存在6、7次迟到情况,而且根据监控,平时上班时间她要么是在化妆,要么就是外出打电话,故而辞退她。”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
对此,林女士对记者表示,自己3月份确实存在过迟到情况,但大部分是迟到1到2分钟,4、5月份基本没有迟到,而且迟到的话公司会扣钱,已经扣过了。至于公司反映的上班经常外出打电话等问题,她称这是捏造事实,自己不怕调监控。
律师: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解除权
5月31日,记者向广州市人力资源保障服务热线了解到,林女士的情况是否涉及单位违法解除,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劳动仲裁,以作裁决。目前,林女士已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
林女士已提请仲裁
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吴国雄律师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是公司业务调整,要合并两个品牌,调整林女士的岗位,公司需要与其协商一致。本案中,林女士工作了3个月,未满半年,公司需要给予其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林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1个月的工资。
至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需要结合林女士的考勤情况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谈。吴国雄表示,一般来说,相关违纪行为需要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以该理由辞退。如果林女士的实际违纪情节并不严重,部门主管也没有对她的行为进行训诫谈话并予以记录,就直接以此为由辞退,难以站得住脚。
当然,如果林女士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是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吴国雄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是双向选择权。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权的行使有严格限制,并非允许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解除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试用期评价结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并附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同时向劳动者明确说明理由。
吴国雄提醒,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拖欠的工资或者加班费等情况,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者因为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离开单位时,记得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方便寻找新的单位。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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