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周琼 通讯员 凌静寅 文/图
“树挪死,人挪活”,在职场中,因为种种原因,想要“挪一挪、动一动”是人之常情,不过,在离职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说走就走”呢?来自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一个案例显示,因为任性离职,员工李某不但被裁决需重新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还需要赔付老东家相关损失。
因为“急辞工”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资料图
李某原本是鄞州区一家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工资为6300元/月。双方签订有一份至2023年10月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因个人情况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续,否则公司有权暂缓发放工资、奖金等款项,直至员工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当将因履行职务所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无条件返还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30日内,除非事先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员工不得将上述资料物品携带出办公场所。”
今年3月,因为个人原因,李某决定离职。3月16日晚上,李某通过微信向自己的主管告知了离职决定。次日,主管找李某谈了话进行挽留,但由于李某去意已决,最终,公司方面不得不让李某进行工作交接,在完成交接后,去人事处办理书面手续。
但在当天下午,李某微信自行向主管发送了一个“客户资料”打包文件后立即找人事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人事以李某未提前30日申请拒绝了。李某遂将《辞职信》留在办公桌上自行离开,不再上班。其后,虽经公司多次电话联系让其回来办理离职交接,但李某一直认为自己已经交接完成,是公司方面故意为难他。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都应加强权利义务的履行。资料图
在千方百计找人应急代工替补上相关工作后,公司方面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因突然辞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订单损失、招聘损失、其他员工应急代工等经济损失。最终,仲裁委裁决李某立即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公司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6300元。
记者了解到,受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渐成熟及维权渠道的日益畅通影响,就业“短工化”“零工化”的现象明显。仅以鄞州为例,在当地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1年度受理的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案件中,约四成的职工在涉案单位的工龄不到1年,约二成的职工在涉案单位的工龄1年以上不到2年;在上述工龄2年以下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职工个人离职的占比近一半。员工短期辞职容易加剧劳资双方矛盾,特别是因“急辞工”导致的纠纷数量逐年增加。
仲裁员介绍说,尽管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辞职时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职工在注重自身劳动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提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不管是入职还是离职,都应当谨慎对待,不可任性为之。否则除了可能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外,长远看也容易导致就业过程中的话语权降低,不利于个人职业发展和企业稳定生产,最终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同时,企业也应当通过自身的规范管理、人文关怀、福利机制等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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