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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醉驾致人伤亡 平台是否要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2-06-12 07:14: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网约车司机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近日,高新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件。

2020年9月,司机严某在非接单时间醉酒驾驶网约车撞倒行人赵某,最终赵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严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赵某妻子、女儿将该车辆所有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3万余元。

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其与严某之间为车辆借用使用关系,且此次事故不发生在接单运营过程中,系司机酒后驾车个人行为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网络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其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该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网络科技公司要求选派、调整网约车司机。2019年12月,严某分别与网络科技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严某,若严某连续24小时出现GPS信号切断等动向异常,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若严某因个人原因停运3天以上,需及时书面报备原因。并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约车平台APP向严某发送乘客订单,并明确了严某的承揽报酬计算标准等。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公安询问笔录查明,事发当晚,严某是在某酒吧喝酒后醉驾网约车,而非在接单运营中。且根据运营记录,距离事发当日,严某已经持续20天未登录平台、未接单,但其并没有向网络科技公司书面报备原因,公司也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收回车辆。

另查明,严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并陆续赔偿原告家属31万余元。

在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严某动向异常已持续一段时间,但公司疏于管理,未按协议约定要求司机报备原因,也未及时收回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公司与司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应当共担风险。

因此,高新区法院一审酌定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万余元,网络科技公司赔偿22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网络科技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网约车交通事故及其责任承担,往往涉及乘客、司机、网约车平台、劳务派遣公司、保险公司、车辆租赁公司等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在与司机签约时,网约车平台常以承揽合同、承包合同等代替劳动合同,以掩盖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逃避社会和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获取了巨大经济利益后,却无须对司机因驾驶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合理。因此,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老百姓认知的情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金悦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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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醉驾致人伤亡 平台是否要担责?法院这样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2-06-12 07:14:00

网约车司机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近日,高新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件。

2020年9月,司机严某在非接单时间醉酒驾驶网约车撞倒行人赵某,最终赵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严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赵某妻子、女儿将该车辆所有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3万余元。

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其与严某之间为车辆借用使用关系,且此次事故不发生在接单运营过程中,系司机酒后驾车个人行为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网络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其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该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网络科技公司要求选派、调整网约车司机。2019年12月,严某分别与网络科技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严某,若严某连续24小时出现GPS信号切断等动向异常,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若严某因个人原因停运3天以上,需及时书面报备原因。并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约车平台APP向严某发送乘客订单,并明确了严某的承揽报酬计算标准等。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公安询问笔录查明,事发当晚,严某是在某酒吧喝酒后醉驾网约车,而非在接单运营中。且根据运营记录,距离事发当日,严某已经持续20天未登录平台、未接单,但其并没有向网络科技公司书面报备原因,公司也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收回车辆。

另查明,严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并陆续赔偿原告家属31万余元。

在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严某动向异常已持续一段时间,但公司疏于管理,未按协议约定要求司机报备原因,也未及时收回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公司与司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应当共担风险。

因此,高新区法院一审酌定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万余元,网络科技公司赔偿22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网络科技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网约车交通事故及其责任承担,往往涉及乘客、司机、网约车平台、劳务派遣公司、保险公司、车辆租赁公司等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在与司机签约时,网约车平台常以承揽合同、承包合同等代替劳动合同,以掩盖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逃避社会和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获取了巨大经济利益后,却无须对司机因驾驶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合理。因此,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老百姓认知的情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金悦

编辑: 陈奉凤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