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已经鄞州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判决的官司。事情经过均据法院判决书。
NO.1
事情,要从2018年7月1日说起。
那一天,90后小伙小勇(化名)在鄞州中心城区今欢乐海岸生态体育公园附近的一在售楼盘,签了一份认购书、付了3万元定金。
小勇选中了这个楼盘一套面积约139平方米的期房,优惠后总价380万元不到点。
现在,这个楼盘已经交付。小编在贝壳找房上查了查,同小区类似面积的二手房源,目前挂牌价多在660万元左右。
按照约定,2018年7月30日前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至今已经整整四年过去了,小勇依然没有买下这套房子……
NO.2
小勇当然是想买这套房子的。
2018年7月29日,小勇来到售楼处,准备签购房合同。
然而,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人员还要他同时签订一堆另外的协议,包括《客户信息确认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户型委托改造协议》、《移交改造申请》等……
不少人买期房时,可能都有和小勇类似的这种经历吧?你当时有没有仔细看过这些另外的协议上的具体内容呢?
小勇看得仔细!
在《客户信息确认单》上,他觉得有一条规定很有问题,上面是这么写的:
“上述按揭款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21日内全额到达出卖人账户。”
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上,还有更详细的规定:
“若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方式进行付款,上述按揭款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21日内全额到达出卖人账户。”
“除出卖人原因外,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款未在约定付款之日全额到达出卖人账户,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小勇准备办的是公积金贷款。21天里办妥、放款并全额打进开发商账户,可能吗?
小勇认为这明显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当场要求修改。
开发商方面自然不会同意修改。
双方协商未果,当天小勇就没有签购房合同,也没有签那一大堆协议。
然后,有了后面的事……
NO.3
两天之后,也就是2018年7月31日,开发商向小勇发出《签约催告函》,要求小勇于2018年8月3日前至售楼处进行处理,否则将根据认购书约定没收定金,并将认购房屋另行出售。
小勇则当即向开发商《回函》,对开发商的《签约催告函》进行了驳斥,并指出开发商方面提供的有关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公正,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予以纠正。
小勇还做了一件事。
2018年8月2日,他委托母亲向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信》,请求该局书面通知开发商修改补充协议等文书中的相关显示公平的条款。
结果如何呢?
NO.4
在小勇委托母亲投诉举报将近一年后,2019年7月16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开发商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小勇当时觉得有问题的那条“按揭款21天到账”的条款,涉及开发商、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三方,但条款只排除了开发商方面的责任,事实上将自身应当承担的由银行原因造成的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延期的风险转嫁到了购房消费者身上,违背合同的公平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简单说,这一条款被认定是“霸王条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发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被罚款20.2万元。
事情到了这一地步,小勇应该可以安心签下购房合同、买下看中的那套房子了吧?
但,并没有……
NO.5
事实上,在小勇委托母亲去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后没几天,在2018年8月7日,开发商就向小勇发出了《没收定金通知函》,告知小勇认购书效力终止、定金不予退还。
在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久,小勇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主要诉求包括:
开发商将小勇此前认购的那套房子过户并交付给他。
开发商赔偿小勇贷款利息差额的损失约30.5万元、购房补助损失约7.6万元、房租损失约5.2万元。
但法院驳回了小勇的诉讼请求……
NO.6
尽管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认定开发商有“霸王条”,但据今年4月底的一审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
小勇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只是双方对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合意,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开发商也未收受过购房款,所以该认购书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前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虽然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仅限于预约合同本身中的约定,并不产生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小勇要求开发商向其过户并交付商品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认为,小勇有关赔偿的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并履行的前提而提出,因该前提已无法支持,故对小勇各项赔偿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小勇随后上诉至市中院。
今年6月底,二审也即终审判决,驳回了小勇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拒绝签订“霸王条款”,小勇被没收了定金,四年了也没有买下房子……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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