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徐如霞 方芳 图片由象山法院提供
年近八十的黄某在象山当地经营一家食品公司,家庭和睦、生活殷实。去年4月,一名男子郭某经人介绍进入黄某的食品公司务工,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及相处,郭某展开了一系列攻势来“拉拢亲近”黄某。
除了日常陪聊、逢迎恭维,郭某还三天两头地给黄某送海鲜、送水果,一段时间后,郭某顺利取得了黄某及其女儿的信任。数月后,郭某谎称急需借款周转,开始向黄某父女借钱。
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郭某在没有收入来源,且名下没有任何资产的情况下,陆续向黄某父女谎称自己“投资拼股渔船”“渔船上小工受伤需要垫付医药费”“渔船需要加柴油但资金不够”等,以“借”为名向黄某父女骗取钱款。黄某父女则信以为真,不断将钱款交付给郭某。
案发后经统计,被告人郭某骗得黄某人民币21万元,骗得黄某女儿人民币22万元,共计骗得人民币43万元。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辩称,其并未骗取黄某父女钱款,其行为系借款而非诈骗。但经查,被告人郭某没有将其所借钱款用于投资拼股渔船,其借款当时亦没有收入来源,名下也无任何资产,并不具备偿还所借钱款的能力。
“他基本上每天都在KTV。”“我们都叫他‘麦克哥’,包厢消费都是他买单的。”“他好像没有工作,感觉他每天都在玩。”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郭某长期频繁流连于当地各个KTV。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通过虚构借款理由,隐瞒未将所借钱款用于实际经营且其无力偿还所借钱款的真相,骗取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象山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3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被害人黄某家境殷实、生活无忧,又长年经商、见识较广,却依旧“着了道”“踩了坑”,甚至还连累女儿一同被骗。但纵观本案被告人的做法,无非是陪聊和送礼,并无特别巧妙的新意和技巧。也许正是被告人这种朴素的“拉拢手段”,正好填补了被害人日渐空虚、渴望陪伴的心房。在被害人心里,对方俨然成为了一个“聊得来的朋友”、一个“懂我的忘年交”,那么当对方以“正当理由”借钱时,又怎么忍心拒绝?
本案不仅可以告诫老年朋友,也可警示所有人:当新结识的“朋友”经常奉承讨好、送礼逢迎时,请一定要心存防范,时刻谨记“无利不起早,无功不受禄”;当“新朋友”开口借钱时,可以用“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尚浅”等理由回绝,若一旦决定出借,也务必问清资金用途、留存借款凭证、跟进钱款流向等。交友须谨慎,行事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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