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萍 绘
2020年11月,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小强(化名)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王某每周末可探视小强,遇节假日与李某商量一致后,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和学习的情况下,可采用滞留式探望方式,即让小强与王某一起生活。之后的一段时间,大家按照协议执行并相安无事。
2022年暑假,小强与王某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一起生活,回来后情绪低落,原本开朗活泼的孩子突然变得心事重重,经常独自发呆,并时不时地问李某一些少儿不宜的问题。比如,是不是李某在外面有了女人才和王某离婚等。李某耐心询问了小强才知道,王某在与小强一起生活期间,不断地给小强灌输一些负能量的观念,并捏造李某是出轨才离婚的事实,李某觉得儿子才读小学二年级,正是身心健康发展时期,王某的做法显然直接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间接影响了孩子的学习。于是,李某向王某提出,如果在探望孩子时再发生伤害孩子的行为,将不再让她看孩子。可是王某不以为然,并在之后的日子里,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孩子写作业慢一点,王某就会责骂甚至体罚孩子。孩子得知母亲要来接他过去就会变得战战兢兢。对此,李某非常苦恼,因为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探望权,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那么,当探望变成了伤害,孩子可以拒绝吗?
以案释法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父母离婚后,子女有获得未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对其探望的权利和情感需求,这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痕,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但探望权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
倘若父或母一方无法妥善探望子女,甚至可能损伤子女的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以中止一方探望权,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探望权人对探望权的行使。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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