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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祸从口出!有人在微信群对合作公司发表侮辱性言论被诉侵权
2022-12-12 22:33: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路余 王修利 文/摄

  “XX黑公司黑代理利润”“……XX黑公司不结利润,大家不要合作”……因为一次商务合作,双方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在数个行业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由此引来了一场官司。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吴某(化名)当场向原告方赔礼道歉,并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声明。

致歉声明。

  合作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供应管理服务的公司,被告吴某为该公司劳务供应商。原本两方合作还算顺畅,直到2021年11月,因一次劳务派遣,双方发生了不小的矛盾。

  原告公司起诉称,2021年11月,吴某介绍一名劳务工给原告公司,后由原告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1个月后,该名劳务工从A公司离职,原告公司亦将情况如实反映给吴某。其后某日,该名劳务工看到了原告公司发布的招聘临时工信息,主动联系原告公司,表示愿意前往B公司务工。

  吴某则认为,是原告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A公司裁员后,又将该名劳务工派遣至B公司,使自己的业务利益受损,原告公司应给自己结算该劳务工派遣到B公司的代理费。

  双方商谈无果,引发矛盾。

  2022年2月,吴某开始在当地多个人力资源发单群中发布针对原告公司的侮辱性言论,如“XX黑公司黑代理利润”“XX公司不结利润,黑公司大家不要合作……”等等,甚至在原告公司HR微信发布的招工信息下留言“垃圾公司”“黑公司”等内容。

  不堪其扰的原告公司向慈溪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起诉,要求吴某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删除相关侮辱性言论,在上述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案件诉讼费。

  名誉权不容侵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对被告发布不良言论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双方解读相关法律。“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不论是否有人跟帖,该消息是所有群成员都能看到的,也可能被群成员以各种方式传播出去。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教育引导下,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言行确实有不当之处,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原告公司也愿意以和为贵接受道歉。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吴某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署《致歉声明》一份,发布在上述微信群中,以消除影响,被告退群的,则由原告自行将该《致歉声明》发布相关微信群。原告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吴某也不再主张本案所涉派遣代理费,双方就此无涉。

  调解协议签订后,吴某依约在微信群中上传了《致歉声明》。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应采用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实事求是发布言论、遵守法律法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和法人发现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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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祸从口出!有人在微信群对合作公司发表侮辱性言论被诉侵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2-12-12 22:33: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路余 王修利 文/摄

  “XX黑公司黑代理利润”“……XX黑公司不结利润,大家不要合作”……因为一次商务合作,双方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在数个行业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由此引来了一场官司。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吴某(化名)当场向原告方赔礼道歉,并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声明。

致歉声明。

  合作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供应管理服务的公司,被告吴某为该公司劳务供应商。原本两方合作还算顺畅,直到2021年11月,因一次劳务派遣,双方发生了不小的矛盾。

  原告公司起诉称,2021年11月,吴某介绍一名劳务工给原告公司,后由原告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1个月后,该名劳务工从A公司离职,原告公司亦将情况如实反映给吴某。其后某日,该名劳务工看到了原告公司发布的招聘临时工信息,主动联系原告公司,表示愿意前往B公司务工。

  吴某则认为,是原告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A公司裁员后,又将该名劳务工派遣至B公司,使自己的业务利益受损,原告公司应给自己结算该劳务工派遣到B公司的代理费。

  双方商谈无果,引发矛盾。

  2022年2月,吴某开始在当地多个人力资源发单群中发布针对原告公司的侮辱性言论,如“XX黑公司黑代理利润”“XX公司不结利润,黑公司大家不要合作……”等等,甚至在原告公司HR微信发布的招工信息下留言“垃圾公司”“黑公司”等内容。

  不堪其扰的原告公司向慈溪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起诉,要求吴某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删除相关侮辱性言论,在上述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案件诉讼费。

  名誉权不容侵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对被告发布不良言论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双方解读相关法律。“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不论是否有人跟帖,该消息是所有群成员都能看到的,也可能被群成员以各种方式传播出去。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教育引导下,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言行确实有不当之处,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原告公司也愿意以和为贵接受道歉。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吴某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署《致歉声明》一份,发布在上述微信群中,以消除影响,被告退群的,则由原告自行将该《致歉声明》发布相关微信群。原告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吴某也不再主张本案所涉派遣代理费,双方就此无涉。

  调解协议签订后,吴某依约在微信群中上传了《致歉声明》。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应采用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实事求是发布言论、遵守法律法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和法人发现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编辑: 郭静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