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作出明确定义,全文分为七章31条,从网暴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处置、保护机制等方面对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规定》将成为我国打击网络暴力的第一部部门规章。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近期监管部门关于网暴治理出台的第二份规范文件。今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此前,国家网信办还于2022年11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网暴治理通知》)。
对网暴问题建章立制步伐的加速,与近年来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不无关系。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粉发女孩自杀事件”“寻亲成功的刘学州自杀事件”等,均是网暴行为危害性的真实反映。基于此,无论是学界还是监管部门,对网暴治理的关注越来越多,也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出台反网络暴力法专门性法律。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一致认为,《规定》的落地,标志着我国在打击网络暴力活动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娜认为,尽管《规定》从法律位阶来看仅仅是一份部门规章,但其系统性地分别补充了对网络暴力信息和网络暴力行为的规范和规制,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平台责任,为后续可能出台的其他相关法律奠定了基础。
“网络暴力信息”被明确定义
何为网络暴力信息?这一问题的内涵决定了执法边界。
此前出台的相关规范文件,对此概念均有所提及,但并未直接给出定义。如《网暴治理通知》中将其界定为“网络暴力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则将其界定为“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而本次《规定》第二条直接对网络暴力信息作出了明确定义:“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比较可见,相比于《网暴治理通知》中指出的“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规定》进一步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纳入到网暴信息治理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郭旨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定义与此前的文件相比,对网暴信息的范围有所扩张,明确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在理论上归类为一种暴力。在实践中,也确实需要对此类信息予以治理。
李娜律师也认为,该条定义特别提到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这是考虑到网络暴力对受害者身心的巨大危害性——不仅会侵害到受害者的名誉权,也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
不过,李娜律师也指出,“等”字、“严重影响”等词语显示,定义并不局限于条文明确列出的几种信息,还包括其他类似的违法或不良信息。这留有一定开放性,定义范围较宽泛,一方面赋予了执法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可能会对言论表达形成一定程度制约。
郭旨龙副教授也认为:“定义对网暴信息的涵括性强,也容易误伤正常的批判和讨论。对此,一是要增加规定,提醒平台方在执行时要注意平衡正当的言论表达;二是要增加规定,明确被误认为网暴信息的相应救济渠道。”
李娜律师表示,综合来看,《规定》第二条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较为全面,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违法属性,为打击网络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建立了体系化监管框架
在一般规定中,《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规定》的第三至六章,从网暴信息的事前监测预警、事中信息处置、事后保护机制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体系化的监管要求。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余韬律师认为,相比此前出台的与网暴相关的规范文件,《规定》有诸多的亮点。第一,整个监管要求是体系化的,包括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补救等一系列措施;第二,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行为作出了更加生态化的细节规定,包括网络跟帖评论、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直播和短视频等方面;第三,除了一键防护外,要求平台方提供一键取证,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二十条针对三类特殊情形,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一是,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二是,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的;三是,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另外,《规定》还要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
处罚方面,《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专家:仍有修改完善空间
目前《规定》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郭旨龙副教授指出,《规定》强化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只是明文提到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护,而没有提到对妇女的保护。事实上,妇女比老年人更容易受到网暴。
“所以,可以考虑增加相应规定,协调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受网络暴力侵害方面发挥作用。比如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由相关组织按照本规定要求,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与执法机构共同协调发挥保护职能。”郭旨龙建议。
李娜律师指出,《规定》的条款主要针对平台方进行要求和规范,但平台方实际上实施难度大,应更多关注如何规制施暴者。
“由于目前互联网使用频率高、信息量大,文字信息内容具有复杂性,而视频信息(包括直播)需要长时间对其进行观看审查,平台审核审查因此需要大量时间和人力,实施难度较大且主观能动性较低。应更多地关注施暴者的过错责任,这方面可以参照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李娜律师表示。
李娜律师还进一步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网暴事件受害人由于举证责任义务要求高,对施暴者个人信息获取难度大,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或不立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施暴者难以得到足够的惩罚和教育。对此,李娜律师建议,平台应当提供便利化的证据收集程序或在删除网络暴力信息前对已经发表的信息进行记录备案,便于受害者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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