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南海一名普通小伙子,其名下的银行卡在短短20分钟的时间内进账14万元。他这是做了什么生意?
“因为我有贷款逾期记录,所以当我需要再次贷款时,在手机上看到有人可以帮忙办理贷款的信息后,我立马答应了。”为顺利申请到贷款,小伙子曾某主动联系对方,并约定了地点见面。见面后,对方称只需要曾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忙“刷流水”,便可以帮其办理贷款。曾某头脑一热立刻答应了,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对方,还多次配合进行手机面部识别验证。
此后,曾某的银行卡在20分钟内频繁进账4笔共14万余元,之后又被迅速取出。
无独有偶,民警在辖区内又抓获了另一名同样行为的杨某。经杨某交代,其收取250元“报酬”后,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刷流水”。
目前,曾某、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一般情况下不法分子会通过网络渠道发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并以“轻松挣钱、日赚千元”等噱头诱惑他人从事这份“工作”,市民应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
【普法课堂】
那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悉,“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仅如此,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活动都有可能触及“两卡”犯罪,例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贩卖“两卡”和账号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严管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法律处分: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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