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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全勤1个月工资竟然只有257元?最新回应
2023-10-29 09:56:00 稿源: 法治网  

  近日,据河南新乡炎女士反映,自己是一家培训机构的前台,公司薪资改革后,全勤工作1个月竟然只发了257元工资。此事一经曝出后,即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悉,炎女士在该校担任前台,今年7月工资是3871元,8月份工资是3521元。结果到了9月份,学校实施薪酬改革,工资单显示,炎女士应发工资为4736元,但是校区正负增长这一项就扣掉了4100元。炎女士不禁质疑,按此规定,每走一个学生,老师都会被扣工资,但是自己已经做了本职工作,且学员流失不是前台的问题。

  全勤工作结果只发257元合理合法吗?对于炎女士的质疑,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工资改革也是为了调动老师积极性,争取更多的学员,并且已经在会议上进行公示,并非一言堂,全员奖金扣罚一致,正增长也会奖励,校区近来流失了很多学生,因此才扣钱。

  随后,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表示,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奖罚制度,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乡为2000元/月。目前该公司已接受调查并要求整改。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对此承认,企业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学校会对炎女士工资进行补偿,并马上调整公司相应的制度,每个月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

  此事一经曝出迅速登上热搜,网友们纷纷直言“太离谱”,还有网友调侃这是“贴钱上班”“工资负增长”。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芝凡律师表示,这类薪资改革、激励制度是以激励之名实侵害施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实,违反了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劳动报酬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确定、并经过公示生效。同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使存在奖惩制度,公司也必须保障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此事曝出后,亦有众多网友反映,类似这种不合理的“薪资改革”“变相扣薪”,也曾出现在自己的工作单位。

  此前,黑龙江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即审判过一起类似案件。该案中,宋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该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规定:驾驶员若在出现事故中全责/主责负激励12000元,同责负激励6000元,次责负激励3000元。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驾驶员无过错对驾驶员不予负激励,无责不予负激励。2022年7月,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公司以此上述负激励规定为由,通知宋某办理离职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激励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据此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首先,公司提交的通过安全管理负激励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瑕疵,无法确定决议上签名的职工代表是否为公司职工。其次,负激励方案涉及驾驶员的奖惩等切身利益,但在决议时没有驾驶员参与,该决议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称,激励方案名为负激励,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和罚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延伸,确实具备一定的效力,但是企业的‘家规’也要合法合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静老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如果需要进行修改变更,也应当和劳动者、工会协商一致。此外,她还建议企业增加听证程序,由职工代表、工会、用人单位三方组成,如能邀请政府组织代表,比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同参与则更加完善。听证程序的使用,将促使企业在规章制度修改中更有公信力和说服力,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后续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另外,对于劳动者如何避免陷入此类困境,李静建议,劳动者一方面需要注意预防。例如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尤其在探讨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制度时,应当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另一方面,则要注意留存证据。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就将每一条、每一款了解清楚,保存自己的工作证件、工作记录、对公司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的态度表达等,一旦需要维权,这些也都将是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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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全勤1个月工资竟然只有257元?最新回应

稿源: 法治网 2023-10-29 09:56:00

  近日,据河南新乡炎女士反映,自己是一家培训机构的前台,公司薪资改革后,全勤工作1个月竟然只发了257元工资。此事一经曝出后,即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悉,炎女士在该校担任前台,今年7月工资是3871元,8月份工资是3521元。结果到了9月份,学校实施薪酬改革,工资单显示,炎女士应发工资为4736元,但是校区正负增长这一项就扣掉了4100元。炎女士不禁质疑,按此规定,每走一个学生,老师都会被扣工资,但是自己已经做了本职工作,且学员流失不是前台的问题。

  全勤工作结果只发257元合理合法吗?对于炎女士的质疑,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工资改革也是为了调动老师积极性,争取更多的学员,并且已经在会议上进行公示,并非一言堂,全员奖金扣罚一致,正增长也会奖励,校区近来流失了很多学生,因此才扣钱。

  随后,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表示,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奖罚制度,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乡为2000元/月。目前该公司已接受调查并要求整改。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对此承认,企业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学校会对炎女士工资进行补偿,并马上调整公司相应的制度,每个月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

  此事一经曝出迅速登上热搜,网友们纷纷直言“太离谱”,还有网友调侃这是“贴钱上班”“工资负增长”。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芝凡律师表示,这类薪资改革、激励制度是以激励之名实侵害施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实,违反了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劳动报酬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确定、并经过公示生效。同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使存在奖惩制度,公司也必须保障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此事曝出后,亦有众多网友反映,类似这种不合理的“薪资改革”“变相扣薪”,也曾出现在自己的工作单位。

  此前,黑龙江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即审判过一起类似案件。该案中,宋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该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规定:驾驶员若在出现事故中全责/主责负激励12000元,同责负激励6000元,次责负激励3000元。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驾驶员无过错对驾驶员不予负激励,无责不予负激励。2022年7月,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公司以此上述负激励规定为由,通知宋某办理离职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激励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据此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首先,公司提交的通过安全管理负激励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瑕疵,无法确定决议上签名的职工代表是否为公司职工。其次,负激励方案涉及驾驶员的奖惩等切身利益,但在决议时没有驾驶员参与,该决议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称,激励方案名为负激励,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和罚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延伸,确实具备一定的效力,但是企业的‘家规’也要合法合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静老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如果需要进行修改变更,也应当和劳动者、工会协商一致。此外,她还建议企业增加听证程序,由职工代表、工会、用人单位三方组成,如能邀请政府组织代表,比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同参与则更加完善。听证程序的使用,将促使企业在规章制度修改中更有公信力和说服力,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后续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另外,对于劳动者如何避免陷入此类困境,李静建议,劳动者一方面需要注意预防。例如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尤其在探讨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制度时,应当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另一方面,则要注意留存证据。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就将每一条、每一款了解清楚,保存自己的工作证件、工作记录、对公司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的态度表达等,一旦需要维权,这些也都将是有力证明。

编辑: 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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