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越来越多老小区申请加装电梯(冯瑄摄)
中国宁波网记者冯瑄 王嘉斌 通讯员金勤剑 廖鑫
“居(村)委员会或以上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协调沟通”
“申请财政补贴的单元,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今年初出台《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今天记者从市住建部门获悉,《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比之前的《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对申请业主、属地部门、街道社区等各方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原先的负面清单进行了调整,对加装电梯用途、公示流程标准、联合审查机制都进行了详细规定;首次对协调机制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业主属地街道社区部门各尽其责
实施意见明确,申请业主是加装电梯责任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申请发起、资金筹措、工程委托、运行维护等工作,并依据自主约定的加装电梯协议享有电梯使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费用分摊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牵头保障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推进,力争加装电梯项目覆盖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诸如积极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政策咨询、法律培训、业务辅导等工作。出台激励措施,协调落实基层工作经费补助,表彰加装电梯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项目和个人,提升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街道社区基层要积极发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努力平衡多方利益诉求,高效推动加装电梯工作。
包括落实下沉摸排,细致摸排辖区内所有多层住宅小区单元楼栋的加装条件,重点摸排邻里关系较好、存在满足优抚条件的“特殊业主”的、结合城市更新相关工作一并推进的单元(幢)业主的加装意愿。如小区加装电梯意愿较多,达到成片加装条件,应做好成片加装牵头工作。落实矛盾协调,积极协调矛盾双方通过多种协调机制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协调记录表中明确是否建议加装电梯,并说明相应理由。
实施意见明确,加装电梯涉及自来水、管道燃气等管线迁建工程,且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均由该企业负责施工并承担全部迁建及更新费用。强电、通信管线迁建等涉及到非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管线迁建单位应当出台便民服务措施,加快项目进度,出台加装电梯管线迁移的收费标准,并按成本价收费,以减轻群众负担。
一街道召开“加梯”座谈会(冯瑄摄)
明确加装电梯条件
实施意见对原《宁波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厢式电梯负面清单》进行了调整优化,删除了“四层及四层以下的既有住宅”内容。修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图纸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既有住宅”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图纸的既有住宅”。
实施意见明确,申请财政补贴的单元,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以幢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该电梯应服务于该幢所有业主,否则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办法》中“四层及以上”系指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层数,也不指总层数。
实施意见规范了公示流程标准。
加装电梯项目应在本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该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材料(加装电梯项目意愿书)和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可行性分析内容、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在本单元楼下应公示加装后电梯轮廓线示意图(用白线放样),线内标明公示期限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联系电话。加装电梯方案公示应在属地居(村)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公示张贴当日不计入公示10个自然日内。
实施意见特别完善了补助资金提取。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加装电梯所涉及的房屋如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先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再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凭证金额。
负面清单截图
不少于2次协调之后仍未达成一致
可召开听证会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可通过业主自发协调、加装电梯帮扶团协调、社会协调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员会牵头搭建多方协调平台协调、各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协调等方式开展协调工作。
其中,居(村)委员会或以上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协调沟通,除矛盾双方业主代表外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居(村)委员会人员参加,对协调内容和结果应做好记录,如相关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召开加装电梯调解会、听证会,依据调解会或听证会评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
听证会如何开?
实施意见明确,对符合加装电梯条件,如单元内存在出行困难业主或老年人较多,且加装电梯需求强烈的,经2次以上调解仍然未达成一致意见,可组织听证会方式调解。
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属地司法部门设立由法律、结构安全和电梯等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市民等组成的听证会代表库。听证会实施主体为加装电梯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或委托各级矛盾调处化解机构、第三方社会调解机构组织,选取听证会应组成评议团,一般由3至7名单数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结合听证会评议结果给出最终是否加装电梯的建议,矛盾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会权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召开听证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还明确要求落实优抚政策措施,存在反对意见也可加装电梯。
对于有80岁以上的老人、行动不便的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和视力或肢体残疾人员,或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在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且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如仍有少数利害关系人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并在不少于2次协调之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同意加装的建议,以便于满足上述特殊业主的迫切生活需求和成片加装小区广大业主的便利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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