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报料热线:81850000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江北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2024-02-28 19:04: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徐彤

2月28日,记者从江北区住建局获悉,由江北区住建局和江北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江北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

《细则》明确,购房补贴实施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网签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 

在江北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车库(车位)的;

(三)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

(四)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

(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的;

(六)享受房票购房奖励的。

另外,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与本办法购房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以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计算标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 万元。

申领时限

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90日内(以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90日内,自行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申请。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已取得购房发票的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办理时限顺延90日)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注意事项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住建部门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提前足额一次性退还购房补贴资金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

退返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

房票购房奖励、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等,与本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

监督管理

区住建、财政、属地街道(镇)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追缴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将追缴其违法所得,不再给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新闻链接

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

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发票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二手住宅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二手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兑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新建商品住宅取得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到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进行补贴申报。

(二)审核。区住建部门牵头对申请补贴房屋情况(网签合同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交易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将准予发放的购房补贴情况登记汇总,每月一次上报区财政局,并负责保管购房补贴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发放。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区住建部门的补贴情况登记表后进行复核,计算补贴金额,并将补贴金额每季度拨付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拨付至各属地街道(镇)。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统一拨付给购房者。

区住建部门牵头,与财政、属地街道(镇)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南5楼20号住建窗口。

申请新建商品房补贴咨询电话:0574-87663679;

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咨询电话:0574-87622723。

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可扫描下面二维码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扫一扫,中国宁波网装进手机

中国宁波网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中国宁波网(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

Copyright(C) 2001-2024 cnn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1700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407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74-81850000 举报邮箱:nb81850@qq.com

江北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4-02-28 19:04: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徐彤

2月28日,记者从江北区住建局获悉,由江北区住建局和江北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江北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

《细则》明确,购房补贴实施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网签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 

在江北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车库(车位)的;

(三)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

(四)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

(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的;

(六)享受房票购房奖励的。

另外,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与本办法购房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以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计算标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 万元。

申领时限

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90日内(以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90日内,自行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申请。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已取得购房发票的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办理时限顺延90日)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注意事项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住建部门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提前足额一次性退还购房补贴资金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

退返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

房票购房奖励、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等,与本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

监督管理

区住建、财政、属地街道(镇)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追缴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将追缴其违法所得,不再给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新闻链接

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

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发票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二手住宅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二手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兑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新建商品住宅取得与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到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进行补贴申报。

(二)审核。区住建部门牵头对申请补贴房屋情况(网签合同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交易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将准予发放的购房补贴情况登记汇总,每月一次上报区财政局,并负责保管购房补贴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发放。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区住建部门的补贴情况登记表后进行复核,计算补贴金额,并将补贴金额每季度拨付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拨付至各属地街道(镇)。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统一拨付给购房者。

区住建部门牵头,与财政、属地街道(镇)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南5楼20号住建窗口。

申请新建商品房补贴咨询电话:0574-87663679;

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咨询电话:0574-87622723。

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可扫描下面二维码

编辑: 杜寅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