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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六问宁波出租房安全管理
2024-02-28 19:07: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记者 伍慧/文 唐严/摄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点击查看全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8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受流动人口快速集聚、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等因素影响,出租房安全隐患大、事故多发,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制约改革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为出租房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对出租房的种类作了界定,包括“居住出租房”和“生产经营出租房”两大类。其中,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产经营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房屋。

出租房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责;规定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监管职责、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出租房自身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源头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是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安全隐患最为突出的问题。《条例》对消防安全规范作了具体细化和落实,围绕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等管理主体和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全面规定,做到既防范“房”的不安全状态,也防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还对用气用电、群租房、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转租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特别规定。

《条例》建立了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和安全监管闭环机制,对违反群租房消防安全要求、违反居住空间标准、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问:根据近年来出租房火灾等意外事件来看,出租房主要存在哪些消防安全问题?该《条例》在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市消防救援支队答:一是对于常见的居住出租房,主要存在安全通道不畅、外窗设置防盗网、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用火用电不规范、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等问题,有些还存在违规分隔后供多人居住的现象。

二是对于生产经营性出租房,出租人将厂房分隔转租给不同单位,形成厂中厂、园中园情形,出现部分共用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

三是出租人、承租人管理责任不落实,有的出租人只考虑经济效益、不重视投入管理,有些出租人提供的电气、消防等设备设施相对质量较差,承租人往往有短期租住心理,也不愿意对消防设施加大投入,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条例》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对用于出租的房屋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比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停等要求。居住出租房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性出租房不得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提高危险类别等。

二是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不得违规分隔出租,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等。

三是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出租房,应安装报警器、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明火与居住区域有效分隔等。再比如,有两个以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要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其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二问:近年来,外省市发生了多起自建房倒塌事故,请问下步宁波打算如何加强用于出租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住建局答:2022年4月外省某市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我市立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自建房238.8万户,其中经营性自建房21.6万户,整治了1761户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在全省率先开展自建房及城镇房屋排查质量市级质检工作。

下步,住建部门将结合《条例》实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农村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力度,加强对基层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强化对房屋安全隐患的初步判断,完善房屋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的管理机制。

二是强化房屋安全隐患动态治理。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城中村改造、“千万工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以采取管控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提高自建房工程措施整治比例。

三是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持续抓好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压实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是出租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问:治安问题也是出租房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规范出租房治安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公安局答:《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治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二、通过日常巡查、定期走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纠正、查处治安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房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及培训。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出租人、承租人在治安管理方面要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自查和检查;按照规定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以及发现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四问:这次法规制定将生产经营出租房纳入了调整范围。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出租房安全管理方面承担哪些职责?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市应急管理局答: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出租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和处置,并对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置。

《条例》制定后,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下步具体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好培训。二是细化应急系统内部责任分工,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条例》落地。三是深化协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问:如何避免出租房违法装修是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下步我市如何加强对出租房违法装修的管理?

市住建局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需要对出租房进行装修的,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实施拆除、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负荷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出租房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报告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巡查,劝阻、制止违法装修行为。

目前市住建局已在官网便民服务窗口公布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投诉举报电话。住建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报告或者受理违法装修行为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到装修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下步,住建部门将加强已办理装修备案的出租房监管,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到装修备案应备尽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装修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职责,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社区、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理。经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问:请问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跟踪和监督《条例》的实施工作,保证法规实施取得更好的成效?

市人大常委会答:《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条例》立法的宣传释义工作。《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能否被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了解,取决于能否被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同步积极做好条例宣传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条例》进行了释义解读,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分解,将形成相关读本材料,帮助大家对《条例》有一个全面、正确了解。同时,我们将做好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咨询的答复,防止产生争议、歧义。

二是做好法规配套文件和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法规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比如建立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出租房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清单、依托基层智治系统建设出租房安全管理一体化智能化系统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协调制定《条例》配套规定已经专门发函,要求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配套规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三是做好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条例》主要实施单位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条例》的实施及其监督工作中来,不断夯实出租房安全管理的社会基础,提升出租房安全管理的法治氛围。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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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六问宁波出租房安全管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4-02-28 19:07: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伍慧/文 唐严/摄

《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点击查看全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8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受流动人口快速集聚、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等因素影响,出租房安全隐患大、事故多发,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制约改革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为出租房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对出租房的种类作了界定,包括“居住出租房”和“生产经营出租房”两大类。其中,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产经营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房屋。

出租房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责;规定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监管职责、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出租房自身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源头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是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安全隐患最为突出的问题。《条例》对消防安全规范作了具体细化和落实,围绕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等管理主体和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全面规定,做到既防范“房”的不安全状态,也防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还对用气用电、群租房、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转租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特别规定。

《条例》建立了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和安全监管闭环机制,对违反群租房消防安全要求、违反居住空间标准、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问:根据近年来出租房火灾等意外事件来看,出租房主要存在哪些消防安全问题?该《条例》在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市消防救援支队答:一是对于常见的居住出租房,主要存在安全通道不畅、外窗设置防盗网、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用火用电不规范、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等问题,有些还存在违规分隔后供多人居住的现象。

二是对于生产经营性出租房,出租人将厂房分隔转租给不同单位,形成厂中厂、园中园情形,出现部分共用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

三是出租人、承租人管理责任不落实,有的出租人只考虑经济效益、不重视投入管理,有些出租人提供的电气、消防等设备设施相对质量较差,承租人往往有短期租住心理,也不愿意对消防设施加大投入,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条例》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对用于出租的房屋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比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停等要求。居住出租房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性出租房不得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提高危险类别等。

二是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不得违规分隔出租,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等。

三是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出租房,应安装报警器、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明火与居住区域有效分隔等。再比如,有两个以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要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其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二问:近年来,外省市发生了多起自建房倒塌事故,请问下步宁波打算如何加强用于出租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住建局答:2022年4月外省某市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我市立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自建房238.8万户,其中经营性自建房21.6万户,整治了1761户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在全省率先开展自建房及城镇房屋排查质量市级质检工作。

下步,住建部门将结合《条例》实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农村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力度,加强对基层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强化对房屋安全隐患的初步判断,完善房屋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的管理机制。

二是强化房屋安全隐患动态治理。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城中村改造、“千万工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以采取管控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提高自建房工程措施整治比例。

三是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持续抓好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压实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是出租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问:治安问题也是出租房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规范出租房治安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公安局答:《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治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二、通过日常巡查、定期走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纠正、查处治安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房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及培训。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出租人、承租人在治安管理方面要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自查和检查;按照规定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以及发现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四问:这次法规制定将生产经营出租房纳入了调整范围。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出租房安全管理方面承担哪些职责?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市应急管理局答: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出租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和处置,并对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置。

《条例》制定后,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下步具体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好培训。二是细化应急系统内部责任分工,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条例》落地。三是深化协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问:如何避免出租房违法装修是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下步我市如何加强对出租房违法装修的管理?

市住建局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需要对出租房进行装修的,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实施拆除、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负荷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出租房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报告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巡查,劝阻、制止违法装修行为。

目前市住建局已在官网便民服务窗口公布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投诉举报电话。住建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报告或者受理违法装修行为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到装修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下步,住建部门将加强已办理装修备案的出租房监管,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到装修备案应备尽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装修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职责,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社区、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理。经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问:请问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跟踪和监督《条例》的实施工作,保证法规实施取得更好的成效?

市人大常委会答:《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条例》立法的宣传释义工作。《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能否被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了解,取决于能否被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同步积极做好条例宣传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条例》进行了释义解读,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分解,将形成相关读本材料,帮助大家对《条例》有一个全面、正确了解。同时,我们将做好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咨询的答复,防止产生争议、歧义。

二是做好法规配套文件和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法规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比如建立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出租房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清单、依托基层智治系统建设出租房安全管理一体化智能化系统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协调制定《条例》配套规定已经专门发函,要求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配套规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三是做好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条例》主要实施单位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条例》的实施及其监督工作中来,不断夯实出租房安全管理的社会基础,提升出租房安全管理的法治氛围。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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