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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村自建住房得办什么样的手续?这个新拟政策给出了详解
2024-04-25 06:48: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4月22日起,宁波市资规局就《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流程,有很详细的说明。

  如果你家是农村的,有批宅基地自建住房的想法,建议仔细看下面的内容!

  第一步 向哪申请?怎么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给出了很详细的流程规定: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农房浙件事网上平台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2.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及现有农村住房的房产证明;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5.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管理办法明确,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鼓励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农村村民需要另行设计的,则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审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

  (四)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单独核发,如采取联合审批方式,需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其他批准文件一起核发的,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许可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强调: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步 拿到证后,开工前,还必须做一件事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开工前,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划定用地范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实地丈量,确定坐落、四至、界址,明确建设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管理办法,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

  因故在一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当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逾期未开工且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步 建房过程要巡查

  管理办法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督促指导村民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的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四步 竣工后要验收

  按照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实际建设人与申请人是否一致,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用地位置、四至、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竣工验收后,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就是办产权证。

  另外,管理办法也对在农村建设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类项目——比如建民宿的规划许可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这个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中,待该政策最终公布并实施时,我们还将作进一步报道。

  记者 周科娜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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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村自建住房得办什么样的手续?这个新拟政策给出了详解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2024-04-25 06:48:00

  4月22日起,宁波市资规局就《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流程,有很详细的说明。

  如果你家是农村的,有批宅基地自建住房的想法,建议仔细看下面的内容!

  第一步 向哪申请?怎么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给出了很详细的流程规定: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农房浙件事网上平台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2.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及现有农村住房的房产证明;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5.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管理办法明确,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鼓励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农村村民需要另行设计的,则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审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

  (四)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单独核发,如采取联合审批方式,需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其他批准文件一起核发的,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许可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强调: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步 拿到证后,开工前,还必须做一件事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开工前,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划定用地范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实地丈量,确定坐落、四至、界址,明确建设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管理办法,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

  因故在一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当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逾期未开工且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步 建房过程要巡查

  管理办法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督促指导村民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的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四步 竣工后要验收

  按照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实际建设人与申请人是否一致,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用地位置、四至、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竣工验收后,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就是办产权证。

  另外,管理办法也对在农村建设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类项目——比如建民宿的规划许可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这个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中,待该政策最终公布并实施时,我们还将作进一步报道。

  记者 周科娜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