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贪官死刑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其背后所涉的死刑适用问题仍有待讨论。
据央视消息,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白天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辉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法院认为,白天辉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还可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被告人如在一审宣判后不上诉或者二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法自动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哪些贪官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根据现行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第4款规定,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也就是说,在我国刑法中,贪贿罪的最高刑仍然保留死刑的规定,但同时也有免死情形。在具体适用上,2016年4月,“两高”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具体来讲,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他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现实的情况是,自2012年以来,中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死缓。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司法解释公布后,陆续有10余名落马高官适用死刑终身监禁,分别是白恩培、武长顺、邢云、赵正永、云公民、傅政华、王立科、孙力军、刘国强、李文喜、刘彦平、王滨和孙德顺,均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司法机关从慎用死刑理念出发,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在多个严重职务犯罪案件中宣布适用终身监禁,从而减少了死刑的运用,但对于严重腐败犯罪,死刑条款并未休眠,更未沉睡,它始终高悬于腐败犯罪分子的头上。”知名刑法学者、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曾撰文表示,慎用死刑并不意味着不用死刑,按照“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 (九)实施后,仍有落马高官被判处死刑。比如,2021年1月5日,华融集团原董事长赖小民因受贿罪、贪污罪等罪,金额达17.88亿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审被判死刑。1月21日,该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八天后,赖小民被执行死刑。
与此同时,出于对贪官的憎恶,民间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持续不断。“司法实践中,对腐败犯罪数额过亿的贪官判处死刑的案件已有判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曾在一起巨贪死刑案中点评了死刑适用问题。她认为,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一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部分犯罪死刑适用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制度。虽然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有所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对于重大腐败犯罪不适用死刑。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判处了死刑,但不须立即执行而适用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是司法裁量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王秀梅表示,在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时,在死缓判决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制度体现了防止“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一司法的价值理念和目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仍然保留了适用死刑。
在她看来,虽然限制与废除死刑是当今国际社会的趋势,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国际社会包括国际公约在内从未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及审核程序与国际社会死刑适用的标准是吻合的,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针对死刑适用问题,著名刑法学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院长高铭暄也曾撰文表示,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体现在受贿罪的立法中是受贿行为至少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
他说,我国正处于新的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高发多发,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经济在国民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此社会形势下,我国保留对腐败犯罪的死刑又具有必要性。
不过,长期以来,有关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问题,中国法学界也一直有声音呼吁取消死刑,认为保留死刑缺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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