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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16次致终身挂粪袋:家暴认定“高标准”背后
2024-06-10 15:39:20 稿源: 澎湃新闻  

  “家庭暴力不再被归为家务事”“家暴零容忍”——自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在公共讨论中,如此坚决、彻底的反家暴态度似乎越来越达成共识。

  现实的改变也带来了更多反家暴的信心和底气。2020年的数据显示,在婚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较2010年下降了5.2%。

  但在实际生活中,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依然面临着压力和指摘——“你都怀孕了,要生孩子了,你折腾什么呀?”“两个人过日子就好好过,为啥总是任性?动不动就要离开?”

  进入到法律程序以后,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也总能被找到理由“宽恕”:“伤情较轻且具有偶然性”“被告首次将原告打致轻微伤可以原谅”……

  这些话语和观念不仅出现在过去,也存在于当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多年后,反对家暴越来越成为共识。但在具体实践中,很多时候,家暴仍是被忽视和“消解”的,它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回应,它难以被认定,它暂时停止后又再次出现。究竟是什么在“消解”着家暴,被“消解”掉的是什么?被留下来的又是什么?

  得不到的回应

  小谢来自四川,1993年出生,步入婚姻两年间,遭受了16次家暴,最后一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23年4月。她被殴打致十二指肠、左肝、腹部等四处重伤二级,全身还有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她不是没有过自救行为,只是,6次报警记录,多次出逃,2张《家庭暴力告诫书》都没能让她从这段婚姻中全身而退。

  小谢第一次被家暴发生在2021年6月的一天——她刚查出怀孕一周,一个月前才和相识不到一年的丈夫登记结婚。

  那晚,小谢在卧室,丈夫在客厅。她听说丈夫和前妻有一些亲密举动,在微信上询问丈夫。丈夫没有任何解释,冲进卧室就打她。之后,她又被拖拽到室外。小谢回忆,过路的一个女孩想过来帮忙,丈夫很凶地说,“跟你没关系,这是我老婆,你赶紧走。”女孩被吓走了。

  直到一个男外卖员停下车,走了过来,丈夫才终于停手,掉头离开。这位外卖员把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帮她报了警。小谢混身都是细小的伤口,鼻子、脸、嘴巴都肿了,还在流血。她在医院等到警察来,希望可以拘留丈夫。小谢说,当时,警察的答复是,“没办法,办案有流程,不是你报案我们就要拘留。”随后,把她送回了家。

  像小谢这样第一次遭遇家暴就选择报警是很“标准”的反抗。遗憾的是,现实对她的回应有限。

  小谢说,警察把她送回家以后,全程都没有叫丈夫做笔录,只是对婆婆说,你转告你儿子,以后不能打老婆,再打就要拘留了。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但小谢第一次被家暴就这么草草了结。后来的发展就像人们熟知的大部分家暴案例一样:小谢收拾行李回了爸妈家,丈夫写保证书上门道歉,她选择原谅。

  等待她的,是越来越频繁、严重的家庭暴力。怀孕第八个月,她又一次被打,丈夫拿走了她的手机。幸好她有起夜上厕所的习惯,所以起床时,丈夫没有觉得意外。她悄悄翻出很久没用的旧手机,登上微信,拍下自己受伤的照片,请朋友帮忙报警。她终于第一次开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她希望拘留丈夫的要求,依然被回绝了。

公安机关开具的对小谢前夫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里、夫妻间,实现这种处罚就变得困难。小谢说,警察还劝她,“你都怀孕了,要生孩子了,你折腾什么呀?有没有想过你的孩子以后要受影响?”

  小谢一度对这份告诫书抱有希望。告诫书盖着公章,写明:严禁(丈夫)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将依法处理。丈夫也签了名,摁了手印。

  几个月后,她的期待落空。这一次,她的头部被丈夫用刀砍伤,缝了四五针。警察终于按照她的要求,“扣”下了丈夫。然而,第二天一早,她就接到电话,警察要放人了,让她去签字。她没想到,丈夫违反告诫书,再一次殴打她的后果,不过是在派出所待了一晚上。

  此后,反反复复。直到2023年4月,被殴打致重伤后,她才被关注到。事后,丈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提起公诉,至今案件还在审理。

  小谢的经历并不是例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号近日发表了来自浙江的一位遭受家暴的女性王某的故事。

  2023年2月9月凌晨1点,王某因家暴报警,民警到现场只进行了口头调解,告知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凌晨3点多,她独自到医院,被诊断为多处挫伤。当天上午,她拿着诊断书到派出所,希望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未被受理。向妇联的求助也没有结果。她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因无法提供《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遭受家暴的证据,诉讼陷入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告诫书对家暴受害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告诉记者,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伤情照片、被打时的录音录像,事后的保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法庭在采信时很谨慎,甚至可以说很苛刻,天然地会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着各种不确定性。”张荆说,而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医院的诊断记录、伤情鉴定以及告诫书,“这些带有公章的证据才有真正的证明力”。

  在此前的报道中,一位基层法官也告诉记者,有了警方出具的告诫书,法官可能才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所倾向,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对判决有决定性作用。

  王某和丈夫2020年结婚以来,有多次报警记录称被家暴。当地检察院调查发现,警察只进行了口头调解,没有全面调查取证,没有协助王某就医、鉴定伤情,也没有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在后续的调查中,检察院发现,当地公安在应对家暴时,还存在告诫书开具比例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他们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对此案当事人作出告诫。此后,公安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王某的离婚诉讼也在推进中。

  如果不是当地检察院在走访妇联时发现问题,王某会很难“被看见”,那等待她的又是什么?

  不被认定,不被准予

  当一个家暴受害者想要离婚时,可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现实困难。

  香港大学法学教授贺欣在2022年的一次演讲中,分享了他旁听内地的一次离婚庭审。女方讲述自己遭受了600多次家暴。法官询问男方时,男方也承认掐过女方的脖子。贺欣说,法官告诉他,“掐脖子”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一旦有了这个行为,家暴就板上钉钉了。

  但后续的处理让贺欣感到“意外”。庭审结束后,双方都愿意调解,法官很快进入了分财产阶段。法官没有再提起家暴,分财产完全按照所谓公平的方式来分配。他发现,“即使家暴被认定了,当法官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时,这个事情就被无端地抹去了,被删除了,被蒸发了,不存在了。”

  如果家暴受害者不接受调解,坚持诉讼,也并不意味着她就能顺利地离婚或者获得家暴赔偿。

  在《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困境》一文中,作者分析了2023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172份涉家暴离婚的判决书,发现被法官认定家暴的案件仅有3件,占全部案件的2.2%。

  北京千千律所曾发布研究报告《“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在随机抽取的1073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6件,最终判离婚的只有50件。这意味着,约四分之一的家暴受害人,即便被认定家暴也不被准许离婚。尽管实施家庭暴力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规定,如有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被家暴,所以离婚,这个朴素的要求想要得到法庭的支持为什么看起来很难?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分析,不被认定有些时候的确是当事人证据不足。有的可能只有几张伤口的照片,完全看不出来是谁被打;或者只是就诊的医疗证明。这些并不是法定的认定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进入到离婚诉讼程序后,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证据。

  “被家暴离婚难,反映出来的更本质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家暴的证明标准有很高的要求。”李莹解释,比如,法官觉得可能一定要打多少次才算,还要有一些伤害后果。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暴的必要条件。关于次数,也只对精神暴力有限定,叫“经常性的恐吓、谩骂……”但身体暴力是没有的。“打一巴掌在法律概念上算家暴,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就这么一次,是不认的。”李莹说道,更不用说,相比于肢体暴力,更难取证的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最简单、直接的关键词“家庭暴力”和“殴打”检索,会感受到更日常、更具有普遍性的家暴受害者自证的困难。

  来自山东的一位女性和丈夫结婚30多年。她陈述,自己常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2017年离开家,独自居住;2021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2022年她再次起诉,还提交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证明自己被丈夫殴打致右耳鼓膜穿孔。

  病历和检查报告仅能证实她因伤入院,无法证明是被丈夫殴打所致,且被告也否认——法院认定这无法证明她遭受家暴,认为夫妻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她再一次离婚失败。

  辽宁的一位女性,2020年因遭受家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后,撤诉了。一年后,她又一次被打伤,再次起诉,被驳回。

  法院是这样认定她被打的经历——因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发生口角,原告持刀威胁自杀,双方争执中,被告踢踹原告,致原告大腿瘀伤。法院认为,女方受伤是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所致,“伤情较轻且具有偶然性”。所以,男方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有些时候,即便证据链完备,如果法院认为是第一次家暴,当事人的离婚诉求也不会被支持。

  在2021年的一份判决书中,女方被男方打致轻微伤,还提交了医院门诊病情证明书、受案回执、司法鉴定等证据。法院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认定与离婚案件有关联性,但不认为这能证明男方存在家暴。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首次将原告打致轻微伤可以原谅”,不准离婚。

  李莹今年正在进行的一个离婚案子,也有类似的问题。女方有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也有男方承认自己打人,并且道歉的聊天记录;甚至还有女方被打的视频记录,视频里,男方拽女方的头发,摁到地上,女方要起来,他又拽,又摁到地上。但一审并没有认定这是家暴,只认定男方有“失当行为”。

  “高标准”背后

  在离婚诉讼中对证明家暴证据的高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迹可循。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告诉记者,法条只明确,法院审理涉家暴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类型的列举。

  在前文提到的李莹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被打的视频,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遗憾的是,在法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具备证明家暴的证据功能,李莹说,“保护令只是保护受害人的防火墙功能。”

  在应对“举证难”的问题上,“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家暴的证据类型、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吕孝权看来,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公安机关固定的相关证据外,其他如当事人陈述、施暴人悔过书、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医疗诊断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证据,即使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链条当中的一个。

  2022年,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助理曾根据公开的离婚判决书,对家庭暴力情节认定做过研究,她发现,在实践中,法官对此“大多采取忽视或保守态度”。她和吕孝权的观察类似,“法院一般局限于上述家暴证据认定的规定,或多或少弱化其他间接证据的效力”。

  对于“较高标准”背后的法律逻辑,她解释,现行法律并未对涉家暴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进行特殊规定,实务中还是采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注:这指的是,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这一标准之所以普适于一般民事案件,在于诉讼双方主体相对平等的前提下更好地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指出,“但涉家暴案件有先天的特殊性,产生家暴的根源在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力和控制的失衡,进而导致受害者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胁迫之中,双方的地位严重倾斜”。而在现实中,能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家暴的案件少之又少,加之过高的标准,受害者会面临更大困难,“难以实现双方实质诉讼地位的平衡,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公正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中的案例8,已经在回应家暴受害者现实中“举证难”的困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

  开始时,这位当事人和其他很多家暴受害者命运相似。她因遭受家暴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包括多次报警记录,以及相应的病历和伤情鉴定意见。男方否认且不同意离婚。就案件本身而言,法院也认为“女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遭受家庭暴力”。

  很多离婚案件可能就到此结束了,以“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不准离婚。

  但这起案件的法官并没有停止对家暴的判定,而是主动询问女方提出的每一次家暴的过程,特别是对最早一次、以及自认为最严重的一次家暴等进行了详细追问。还在一定条件下让男方承担了部分举证责任,不仅仅是对女方的指控作出否认就够了。

  法院认为,男方作为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面对询问,也无法对女方的伤情给予合理解释。与女方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相比,男方的辩解仅为双方“互有推搡”“搂抱”。“考虑到女方作为受害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并合理陈述,其陈述可信度要高于男方。”法院最终认定,在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男方确实殴打了女方。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在这起案件中,最高法肯定了法院适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及加大职权探知力度的做法,认为“这更有利于保护在互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家暴受害人,从而达到遏制并矫正家暴施暴人的强势控制行为”。

  保护个体权利,还是维护家庭稳定?

  以上很多涉家暴离婚的诉讼中,第一次起诉都没有判离,甚至第二次起诉也没被准予。在判决书中,最后总会指向“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如何理解这句话?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陈碧解释,在法律上,离婚的实质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至于“第二次”起诉,广西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不只是涉家暴的离婚案件,现实中大部分离婚案件都要到“二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因为这是“最容易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进入离婚诉讼中,不论是不是涉家暴的案件,大部分时候,法官都会尽量寻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表现,来挽救婚姻。陈碧说,“我们的社会一直以来对婚姻都有从一而终的执念。当然最好是不要离婚。”社会传统观念会作用在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个体身上。

  “你们这里有没有家暴?”

  “没有。”

  “你丈夫是不是打过你啊?”

  “那这个事情肯定有啊。”

  ——这是李莹近年在农村调研时,和当地村民的一段对话。她并不意外直到今天还会有这样的回答出现。“很多家暴从这一刻开始,就被‘吃掉’了。”

  她今年法律援助了一起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在与事发地法制大队的大队长沟通案情时,对方强调,“调查认定有两次殴打,但这不应该叫家暴,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是社会上人们说的。”这段对话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八年之后,李莹感到无奈的是,“一个反家暴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现在都是这个认识,那普通老百姓怎么认识?”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而她们可能直到被虐待35次后,才会报警。

  显而易见的是,数据只能统计到那些或主动、或被动地站出来的受害者,很多受害者远未被看见。

  遭受十多年家暴的冬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就连自己也不觉得被前夫打是不对的。她今年38岁,2010年,和前夫相识,第二年有了小孩。孩子两岁以后,前夫开始对她动手。此后,暴力逐渐升级,她被摁着头撞方向盘;被拽到大街上连踢带踹;被拿着刀追;被强迫发生性关系……

冬梅说,前夫常常在家里摔打东西

  冬梅逃过几次,还是被找到了。在大街上被打时,前夫一边打,一边骂她丢人现眼,她甚至也“有一点点觉得丢人”,好像是自己做错了什么。

  2021年,她终于离了婚。回看遭受家暴的那几年,冬梅发现,自己好像也觉得被打“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我就是这么长大的,这是生活中都会发生的。”冬梅说,小时候,爸爸也会经常打妈妈,次数多得数不清,她们姐妹几个也常常会被爸爸打。当冬梅向自己妹妹、亲戚、邻居哭诉时,也常常被劝,“两个人过日子就好好过,干吗总是任性、不懂事,胡搅蛮缠啊?”

  这种强大的认知惯性让人们很难去识别暴力,包括法官。陈碧分析,很多人会觉得,婚姻难免会有争吵,甚至上升到肢体冲突,这就是家庭生活。在这种认知下,家暴的存在似乎就变得合理了。“法官可能会找到很多可以原谅(家暴)的理由,比如:事出有因;情绪上来了;或者受害人事后原谅等等。”

  广西的那位法官提到,他们还会考虑孩子、感情等状况,对仅有一两次家暴(情况不严重)的都不判离。“一次家暴就简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不妥的,会极大伤害社会的婚姻关系。”

  在很多判决中,法庭都会用类似的表述——“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是夫妻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来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因遭受家暴而离婚的诉求。

  如果把家暴完全混杂在感情是否破裂的维度去考虑,很多时候,的确无法和夫妻感情破裂直接划上等号。陈碧说,“就算是有家暴的离婚夫妻,他们有没有感情呢?也会有的,毕竟这么多年生活在一起,都是孩子的爸妈。”

  一旦从感情是否破裂的维度走出来,受害者是不是被家暴就可以很明显地判断。“我们判断不了人的感情,但可以判断这个行为。”陈碧说,但在现实中,法官在审理涉及家暴离婚案件时,面临着来自社会、政策等方面的压力。尤其,涉及到未成年人时,未成年人利益会被优先考虑。站在这种立场去审理涉家暴的离婚案件,法官面对的就不仅仅是一个“谁打谁”的民事侵权案件,“他的矛盾在于,到底该尊重一个个体的权利保护,还是维护一个家庭的稳定?”

  在某种程度上,这或许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家暴次数、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这些要素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却被法庭反复强调。——“要让这个证据的分量超出其他所有的考量。”陈碧说道。

  留下来什么

  对家暴的消解,并没有到此为止。律师张荆告诉记者,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即便有证据支持认定家暴,5万元大概是损害赔偿金的上限。“但为了取得证明家暴的证据,你不知道当事人得付出多大的代价。”所以,很多时候,她也不得不“忽略家暴”,先帮助当事人从危险的处境中逃出来。至于家暴赔偿,可能只是在法庭上提一下。

  很多人甚至不会提出赔偿要求。天津法官助理检索的128起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主动提出因家暴损害赔偿的案件仅有两件。在北京千千律所抽取的1073份涉家暴的离婚判决书中,因家暴提出赔偿的仅有68件,得到支持的只有12起,人均得到赔偿数额为27155元。

  即便有人努力争取,能获得赔偿也少之又少。2019年,在河北一起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认定了女方两次被打的事实:一次被殴打致四根肋骨断裂,另一次被打致轻微伤。最终判定女方遭受了家庭暴力,准予离婚。但却没有支持女方提出的10000元的家暴赔偿诉求,理由是“未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

  另一起发生在甘肃的故事,同样无奈。

  这是一个从2017年就开始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她出生于1998年,2016年结婚时还不到20岁。2017年第一次被打后,她很快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庭调解,男方签署保证书,她撤诉了。然后陷入了继续被家暴、对方签字承认错误——反复的循环中。2019年,又一次被打后,她拿到了一份保证书,对方承诺如果再家暴,就同意离婚,并赔偿10万元。2020年7月,她再一次因家暴起诉,依然不被准予离婚。

  直到2021年12月,距离第一次被家暴四年之后,她第三次起诉,终于离婚了。她明确提出,要求遵照保证书的约定,获得10万元的赔偿。法院认定了她多次遭受家暴的事实,但最终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且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履行保证书中约定的过错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过错赔偿的理由不合理,不予支持”。

  很多受害人为了尽快逃离家暴,甚至会主动放弃应得的婚姻共同财产。小谢就一度选择放弃一切,净身出户。

  那是在2023年4月15日,他们一起在砂锅店吃饭,因为琐事,丈夫突然端起热锅朝她泼过去。她又报了警。想要拘留丈夫的要求依然被推三阻四,她提出,不拘留可以,但要离婚。

  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丈夫同意了,并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要求女儿归他,小谢每月付5000元抚养费,婚内所有财产不参与分割,“只要能离婚,什么样的条件都可以答应。”小谢说,他们双方签字摁了手印,但一出派出所,对方就反悔了。她不得不又开始逃跑。

  一直到4月24日,签署离婚协议第9天,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当天,小谢还是被丈夫找到了。然后,就是噩梦一般的一晚。

  她被带到酒店,被丈夫拳打脚踢。第二天8点多,她醒了过来,趁对方不注意,打开房门呼救。虽然被拽了回去,但酒店的装修工人看到了她,报了警。医院诊断,包括肋骨、肝脏、肾脏、十二指肠在内,她全身多发损伤。直到现在,事发一年多之后,她还需要挂着粪袋生活。

小谢最后一次被家暴后,需要挂着粪袋生活

  司法实践中,很多在法律上被认为“伤害轻微”“初犯”“偶犯”的家暴施暴者不仅不需要对受害者作出相应赔偿,其暴力行为也处在被放任的状态中。这意味着,一个受害者逃脱了,可能还有另一个出现。

  吕孝权就代理过这样的案件,他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欠缺对施暴者的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但法律将这项重要举措的落实放在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居委会、村委员会等机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实际上很难有效约束施暴者”。

  不过,近些来,情况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吕孝权提到,2022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不仅对施暴者作出行为禁止,还要求施暴者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接受心理辅导矫治。这是全国首次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责令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辅导矫治。这一条规定也被明确写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之中。

  吕孝权对这种举措表示赞同,他认为,当下的反家暴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的救助、保护以及对施暴人的惩治,“对施暴人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正做得远远不够”。在他看来,惩治加害人并不是反家暴的结束,找出暴力根源,最终消除暴力,才是“家暴零容忍”这一理念最终的追求。可惜的是,这只是江苏省的规定,他期待着有一天这样的反家暴举措能出现在更多地方,最终纳入国家立法的规制范畴。

  2024年,一份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3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位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的家暴施暴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的案件。

  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提到,通过这个案例,他们希望让全社会知道,“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也不是家庭纠纷,法律不是儿戏,只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严惩”。

  2024年5月31日,小谢的离婚官司也终于有了进展,法院判决离婚。她也得到了女儿的抚养权。“离婚了,今天开始我自由了。”被围在人群中的小谢抹着眼泪说道,她鼓励遭受家暴的女性勇敢站出来。6月7日晚上,小谢收到了离婚判决书。

  暴力如果更早被重视,小谢一定是另外的人生,至少不用落得满身伤,成为被家暴新闻的当事人。

  她也是后来才知道,前夫在第一段婚姻里,就经常对当时的妻子恶语相向、大打出手,2015年前后被起诉离婚。“他从始至终没有因为暴力受到任何处罚”,而她,却在这之后成为他家暴行为新的受害者。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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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16次致终身挂粪袋:家暴认定“高标准”背后

稿源: 澎湃新闻 2024-06-10 15:39:20

  “家庭暴力不再被归为家务事”“家暴零容忍”——自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在公共讨论中,如此坚决、彻底的反家暴态度似乎越来越达成共识。

  现实的改变也带来了更多反家暴的信心和底气。2020年的数据显示,在婚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较2010年下降了5.2%。

  但在实际生活中,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依然面临着压力和指摘——“你都怀孕了,要生孩子了,你折腾什么呀?”“两个人过日子就好好过,为啥总是任性?动不动就要离开?”

  进入到法律程序以后,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也总能被找到理由“宽恕”:“伤情较轻且具有偶然性”“被告首次将原告打致轻微伤可以原谅”……

  这些话语和观念不仅出现在过去,也存在于当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多年后,反对家暴越来越成为共识。但在具体实践中,很多时候,家暴仍是被忽视和“消解”的,它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回应,它难以被认定,它暂时停止后又再次出现。究竟是什么在“消解”着家暴,被“消解”掉的是什么?被留下来的又是什么?

  得不到的回应

  小谢来自四川,1993年出生,步入婚姻两年间,遭受了16次家暴,最后一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23年4月。她被殴打致十二指肠、左肝、腹部等四处重伤二级,全身还有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她不是没有过自救行为,只是,6次报警记录,多次出逃,2张《家庭暴力告诫书》都没能让她从这段婚姻中全身而退。

  小谢第一次被家暴发生在2021年6月的一天——她刚查出怀孕一周,一个月前才和相识不到一年的丈夫登记结婚。

  那晚,小谢在卧室,丈夫在客厅。她听说丈夫和前妻有一些亲密举动,在微信上询问丈夫。丈夫没有任何解释,冲进卧室就打她。之后,她又被拖拽到室外。小谢回忆,过路的一个女孩想过来帮忙,丈夫很凶地说,“跟你没关系,这是我老婆,你赶紧走。”女孩被吓走了。

  直到一个男外卖员停下车,走了过来,丈夫才终于停手,掉头离开。这位外卖员把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帮她报了警。小谢混身都是细小的伤口,鼻子、脸、嘴巴都肿了,还在流血。她在医院等到警察来,希望可以拘留丈夫。小谢说,当时,警察的答复是,“没办法,办案有流程,不是你报案我们就要拘留。”随后,把她送回了家。

  像小谢这样第一次遭遇家暴就选择报警是很“标准”的反抗。遗憾的是,现实对她的回应有限。

  小谢说,警察把她送回家以后,全程都没有叫丈夫做笔录,只是对婆婆说,你转告你儿子,以后不能打老婆,再打就要拘留了。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但小谢第一次被家暴就这么草草了结。后来的发展就像人们熟知的大部分家暴案例一样:小谢收拾行李回了爸妈家,丈夫写保证书上门道歉,她选择原谅。

  等待她的,是越来越频繁、严重的家庭暴力。怀孕第八个月,她又一次被打,丈夫拿走了她的手机。幸好她有起夜上厕所的习惯,所以起床时,丈夫没有觉得意外。她悄悄翻出很久没用的旧手机,登上微信,拍下自己受伤的照片,请朋友帮忙报警。她终于第一次开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她希望拘留丈夫的要求,依然被回绝了。

公安机关开具的对小谢前夫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里、夫妻间,实现这种处罚就变得困难。小谢说,警察还劝她,“你都怀孕了,要生孩子了,你折腾什么呀?有没有想过你的孩子以后要受影响?”

  小谢一度对这份告诫书抱有希望。告诫书盖着公章,写明:严禁(丈夫)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将依法处理。丈夫也签了名,摁了手印。

  几个月后,她的期待落空。这一次,她的头部被丈夫用刀砍伤,缝了四五针。警察终于按照她的要求,“扣”下了丈夫。然而,第二天一早,她就接到电话,警察要放人了,让她去签字。她没想到,丈夫违反告诫书,再一次殴打她的后果,不过是在派出所待了一晚上。

  此后,反反复复。直到2023年4月,被殴打致重伤后,她才被关注到。事后,丈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提起公诉,至今案件还在审理。

  小谢的经历并不是例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号近日发表了来自浙江的一位遭受家暴的女性王某的故事。

  2023年2月9月凌晨1点,王某因家暴报警,民警到现场只进行了口头调解,告知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凌晨3点多,她独自到医院,被诊断为多处挫伤。当天上午,她拿着诊断书到派出所,希望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未被受理。向妇联的求助也没有结果。她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因无法提供《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遭受家暴的证据,诉讼陷入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告诫书对家暴受害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告诉记者,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伤情照片、被打时的录音录像,事后的保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法庭在采信时很谨慎,甚至可以说很苛刻,天然地会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着各种不确定性。”张荆说,而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医院的诊断记录、伤情鉴定以及告诫书,“这些带有公章的证据才有真正的证明力”。

  在此前的报道中,一位基层法官也告诉记者,有了警方出具的告诫书,法官可能才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所倾向,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对判决有决定性作用。

  王某和丈夫2020年结婚以来,有多次报警记录称被家暴。当地检察院调查发现,警察只进行了口头调解,没有全面调查取证,没有协助王某就医、鉴定伤情,也没有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在后续的调查中,检察院发现,当地公安在应对家暴时,还存在告诫书开具比例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他们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对此案当事人作出告诫。此后,公安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王某的离婚诉讼也在推进中。

  如果不是当地检察院在走访妇联时发现问题,王某会很难“被看见”,那等待她的又是什么?

  不被认定,不被准予

  当一个家暴受害者想要离婚时,可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现实困难。

  香港大学法学教授贺欣在2022年的一次演讲中,分享了他旁听内地的一次离婚庭审。女方讲述自己遭受了600多次家暴。法官询问男方时,男方也承认掐过女方的脖子。贺欣说,法官告诉他,“掐脖子”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一旦有了这个行为,家暴就板上钉钉了。

  但后续的处理让贺欣感到“意外”。庭审结束后,双方都愿意调解,法官很快进入了分财产阶段。法官没有再提起家暴,分财产完全按照所谓公平的方式来分配。他发现,“即使家暴被认定了,当法官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时,这个事情就被无端地抹去了,被删除了,被蒸发了,不存在了。”

  如果家暴受害者不接受调解,坚持诉讼,也并不意味着她就能顺利地离婚或者获得家暴赔偿。

  在《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困境》一文中,作者分析了2023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172份涉家暴离婚的判决书,发现被法官认定家暴的案件仅有3件,占全部案件的2.2%。

  北京千千律所曾发布研究报告《“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在随机抽取的1073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6件,最终判离婚的只有50件。这意味着,约四分之一的家暴受害人,即便被认定家暴也不被准许离婚。尽管实施家庭暴力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规定,如有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被家暴,所以离婚,这个朴素的要求想要得到法庭的支持为什么看起来很难?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分析,不被认定有些时候的确是当事人证据不足。有的可能只有几张伤口的照片,完全看不出来是谁被打;或者只是就诊的医疗证明。这些并不是法定的认定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进入到离婚诉讼程序后,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证据。

  “被家暴离婚难,反映出来的更本质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家暴的证明标准有很高的要求。”李莹解释,比如,法官觉得可能一定要打多少次才算,还要有一些伤害后果。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暴的必要条件。关于次数,也只对精神暴力有限定,叫“经常性的恐吓、谩骂……”但身体暴力是没有的。“打一巴掌在法律概念上算家暴,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就这么一次,是不认的。”李莹说道,更不用说,相比于肢体暴力,更难取证的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最简单、直接的关键词“家庭暴力”和“殴打”检索,会感受到更日常、更具有普遍性的家暴受害者自证的困难。

  来自山东的一位女性和丈夫结婚30多年。她陈述,自己常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2017年离开家,独自居住;2021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2022年她再次起诉,还提交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证明自己被丈夫殴打致右耳鼓膜穿孔。

  病历和检查报告仅能证实她因伤入院,无法证明是被丈夫殴打所致,且被告也否认——法院认定这无法证明她遭受家暴,认为夫妻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她再一次离婚失败。

  辽宁的一位女性,2020年因遭受家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后,撤诉了。一年后,她又一次被打伤,再次起诉,被驳回。

  法院是这样认定她被打的经历——因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发生口角,原告持刀威胁自杀,双方争执中,被告踢踹原告,致原告大腿瘀伤。法院认为,女方受伤是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所致,“伤情较轻且具有偶然性”。所以,男方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有些时候,即便证据链完备,如果法院认为是第一次家暴,当事人的离婚诉求也不会被支持。

  在2021年的一份判决书中,女方被男方打致轻微伤,还提交了医院门诊病情证明书、受案回执、司法鉴定等证据。法院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认定与离婚案件有关联性,但不认为这能证明男方存在家暴。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首次将原告打致轻微伤可以原谅”,不准离婚。

  李莹今年正在进行的一个离婚案子,也有类似的问题。女方有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也有男方承认自己打人,并且道歉的聊天记录;甚至还有女方被打的视频记录,视频里,男方拽女方的头发,摁到地上,女方要起来,他又拽,又摁到地上。但一审并没有认定这是家暴,只认定男方有“失当行为”。

  “高标准”背后

  在离婚诉讼中对证明家暴证据的高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迹可循。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告诉记者,法条只明确,法院审理涉家暴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类型的列举。

  在前文提到的李莹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被打的视频,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遗憾的是,在法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具备证明家暴的证据功能,李莹说,“保护令只是保护受害人的防火墙功能。”

  在应对“举证难”的问题上,“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家暴的证据类型、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吕孝权看来,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公安机关固定的相关证据外,其他如当事人陈述、施暴人悔过书、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医疗诊断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证据,即使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链条当中的一个。

  2022年,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助理曾根据公开的离婚判决书,对家庭暴力情节认定做过研究,她发现,在实践中,法官对此“大多采取忽视或保守态度”。她和吕孝权的观察类似,“法院一般局限于上述家暴证据认定的规定,或多或少弱化其他间接证据的效力”。

  对于“较高标准”背后的法律逻辑,她解释,现行法律并未对涉家暴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进行特殊规定,实务中还是采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注:这指的是,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这一标准之所以普适于一般民事案件,在于诉讼双方主体相对平等的前提下更好地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指出,“但涉家暴案件有先天的特殊性,产生家暴的根源在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力和控制的失衡,进而导致受害者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胁迫之中,双方的地位严重倾斜”。而在现实中,能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家暴的案件少之又少,加之过高的标准,受害者会面临更大困难,“难以实现双方实质诉讼地位的平衡,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公正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中的案例8,已经在回应家暴受害者现实中“举证难”的困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

  开始时,这位当事人和其他很多家暴受害者命运相似。她因遭受家暴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包括多次报警记录,以及相应的病历和伤情鉴定意见。男方否认且不同意离婚。就案件本身而言,法院也认为“女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遭受家庭暴力”。

  很多离婚案件可能就到此结束了,以“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不准离婚。

  但这起案件的法官并没有停止对家暴的判定,而是主动询问女方提出的每一次家暴的过程,特别是对最早一次、以及自认为最严重的一次家暴等进行了详细追问。还在一定条件下让男方承担了部分举证责任,不仅仅是对女方的指控作出否认就够了。

  法院认为,男方作为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面对询问,也无法对女方的伤情给予合理解释。与女方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相比,男方的辩解仅为双方“互有推搡”“搂抱”。“考虑到女方作为受害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并合理陈述,其陈述可信度要高于男方。”法院最终认定,在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男方确实殴打了女方。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在这起案件中,最高法肯定了法院适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及加大职权探知力度的做法,认为“这更有利于保护在互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家暴受害人,从而达到遏制并矫正家暴施暴人的强势控制行为”。

  保护个体权利,还是维护家庭稳定?

  以上很多涉家暴离婚的诉讼中,第一次起诉都没有判离,甚至第二次起诉也没被准予。在判决书中,最后总会指向“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如何理解这句话?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陈碧解释,在法律上,离婚的实质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至于“第二次”起诉,广西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不只是涉家暴的离婚案件,现实中大部分离婚案件都要到“二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因为这是“最容易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进入离婚诉讼中,不论是不是涉家暴的案件,大部分时候,法官都会尽量寻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表现,来挽救婚姻。陈碧说,“我们的社会一直以来对婚姻都有从一而终的执念。当然最好是不要离婚。”社会传统观念会作用在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个体身上。

  “你们这里有没有家暴?”

  “没有。”

  “你丈夫是不是打过你啊?”

  “那这个事情肯定有啊。”

  ——这是李莹近年在农村调研时,和当地村民的一段对话。她并不意外直到今天还会有这样的回答出现。“很多家暴从这一刻开始,就被‘吃掉’了。”

  她今年法律援助了一起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在与事发地法制大队的大队长沟通案情时,对方强调,“调查认定有两次殴打,但这不应该叫家暴,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是社会上人们说的。”这段对话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八年之后,李莹感到无奈的是,“一个反家暴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现在都是这个认识,那普通老百姓怎么认识?”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而她们可能直到被虐待35次后,才会报警。

  显而易见的是,数据只能统计到那些或主动、或被动地站出来的受害者,很多受害者远未被看见。

  遭受十多年家暴的冬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就连自己也不觉得被前夫打是不对的。她今年38岁,2010年,和前夫相识,第二年有了小孩。孩子两岁以后,前夫开始对她动手。此后,暴力逐渐升级,她被摁着头撞方向盘;被拽到大街上连踢带踹;被拿着刀追;被强迫发生性关系……

冬梅说,前夫常常在家里摔打东西

  冬梅逃过几次,还是被找到了。在大街上被打时,前夫一边打,一边骂她丢人现眼,她甚至也“有一点点觉得丢人”,好像是自己做错了什么。

  2021年,她终于离了婚。回看遭受家暴的那几年,冬梅发现,自己好像也觉得被打“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我就是这么长大的,这是生活中都会发生的。”冬梅说,小时候,爸爸也会经常打妈妈,次数多得数不清,她们姐妹几个也常常会被爸爸打。当冬梅向自己妹妹、亲戚、邻居哭诉时,也常常被劝,“两个人过日子就好好过,干吗总是任性、不懂事,胡搅蛮缠啊?”

  这种强大的认知惯性让人们很难去识别暴力,包括法官。陈碧分析,很多人会觉得,婚姻难免会有争吵,甚至上升到肢体冲突,这就是家庭生活。在这种认知下,家暴的存在似乎就变得合理了。“法官可能会找到很多可以原谅(家暴)的理由,比如:事出有因;情绪上来了;或者受害人事后原谅等等。”

  广西的那位法官提到,他们还会考虑孩子、感情等状况,对仅有一两次家暴(情况不严重)的都不判离。“一次家暴就简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不妥的,会极大伤害社会的婚姻关系。”

  在很多判决中,法庭都会用类似的表述——“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是夫妻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来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因遭受家暴而离婚的诉求。

  如果把家暴完全混杂在感情是否破裂的维度去考虑,很多时候,的确无法和夫妻感情破裂直接划上等号。陈碧说,“就算是有家暴的离婚夫妻,他们有没有感情呢?也会有的,毕竟这么多年生活在一起,都是孩子的爸妈。”

  一旦从感情是否破裂的维度走出来,受害者是不是被家暴就可以很明显地判断。“我们判断不了人的感情,但可以判断这个行为。”陈碧说,但在现实中,法官在审理涉及家暴离婚案件时,面临着来自社会、政策等方面的压力。尤其,涉及到未成年人时,未成年人利益会被优先考虑。站在这种立场去审理涉家暴的离婚案件,法官面对的就不仅仅是一个“谁打谁”的民事侵权案件,“他的矛盾在于,到底该尊重一个个体的权利保护,还是维护一个家庭的稳定?”

  在某种程度上,这或许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家暴次数、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这些要素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却被法庭反复强调。——“要让这个证据的分量超出其他所有的考量。”陈碧说道。

  留下来什么

  对家暴的消解,并没有到此为止。律师张荆告诉记者,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即便有证据支持认定家暴,5万元大概是损害赔偿金的上限。“但为了取得证明家暴的证据,你不知道当事人得付出多大的代价。”所以,很多时候,她也不得不“忽略家暴”,先帮助当事人从危险的处境中逃出来。至于家暴赔偿,可能只是在法庭上提一下。

  很多人甚至不会提出赔偿要求。天津法官助理检索的128起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主动提出因家暴损害赔偿的案件仅有两件。在北京千千律所抽取的1073份涉家暴的离婚判决书中,因家暴提出赔偿的仅有68件,得到支持的只有12起,人均得到赔偿数额为27155元。

  即便有人努力争取,能获得赔偿也少之又少。2019年,在河北一起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认定了女方两次被打的事实:一次被殴打致四根肋骨断裂,另一次被打致轻微伤。最终判定女方遭受了家庭暴力,准予离婚。但却没有支持女方提出的10000元的家暴赔偿诉求,理由是“未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

  另一起发生在甘肃的故事,同样无奈。

  这是一个从2017年就开始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她出生于1998年,2016年结婚时还不到20岁。2017年第一次被打后,她很快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庭调解,男方签署保证书,她撤诉了。然后陷入了继续被家暴、对方签字承认错误——反复的循环中。2019年,又一次被打后,她拿到了一份保证书,对方承诺如果再家暴,就同意离婚,并赔偿10万元。2020年7月,她再一次因家暴起诉,依然不被准予离婚。

  直到2021年12月,距离第一次被家暴四年之后,她第三次起诉,终于离婚了。她明确提出,要求遵照保证书的约定,获得10万元的赔偿。法院认定了她多次遭受家暴的事实,但最终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且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履行保证书中约定的过错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过错赔偿的理由不合理,不予支持”。

  很多受害人为了尽快逃离家暴,甚至会主动放弃应得的婚姻共同财产。小谢就一度选择放弃一切,净身出户。

  那是在2023年4月15日,他们一起在砂锅店吃饭,因为琐事,丈夫突然端起热锅朝她泼过去。她又报了警。想要拘留丈夫的要求依然被推三阻四,她提出,不拘留可以,但要离婚。

  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丈夫同意了,并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要求女儿归他,小谢每月付5000元抚养费,婚内所有财产不参与分割,“只要能离婚,什么样的条件都可以答应。”小谢说,他们双方签字摁了手印,但一出派出所,对方就反悔了。她不得不又开始逃跑。

  一直到4月24日,签署离婚协议第9天,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当天,小谢还是被丈夫找到了。然后,就是噩梦一般的一晚。

  她被带到酒店,被丈夫拳打脚踢。第二天8点多,她醒了过来,趁对方不注意,打开房门呼救。虽然被拽了回去,但酒店的装修工人看到了她,报了警。医院诊断,包括肋骨、肝脏、肾脏、十二指肠在内,她全身多发损伤。直到现在,事发一年多之后,她还需要挂着粪袋生活。

小谢最后一次被家暴后,需要挂着粪袋生活

  司法实践中,很多在法律上被认为“伤害轻微”“初犯”“偶犯”的家暴施暴者不仅不需要对受害者作出相应赔偿,其暴力行为也处在被放任的状态中。这意味着,一个受害者逃脱了,可能还有另一个出现。

  吕孝权就代理过这样的案件,他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欠缺对施暴者的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但法律将这项重要举措的落实放在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居委会、村委员会等机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实际上很难有效约束施暴者”。

  不过,近些来,情况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吕孝权提到,2022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不仅对施暴者作出行为禁止,还要求施暴者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接受心理辅导矫治。这是全国首次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责令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辅导矫治。这一条规定也被明确写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之中。

  吕孝权对这种举措表示赞同,他认为,当下的反家暴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的救助、保护以及对施暴人的惩治,“对施暴人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正做得远远不够”。在他看来,惩治加害人并不是反家暴的结束,找出暴力根源,最终消除暴力,才是“家暴零容忍”这一理念最终的追求。可惜的是,这只是江苏省的规定,他期待着有一天这样的反家暴举措能出现在更多地方,最终纳入国家立法的规制范畴。

  2024年,一份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3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位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的家暴施暴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的案件。

  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提到,通过这个案例,他们希望让全社会知道,“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也不是家庭纠纷,法律不是儿戏,只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严惩”。

  2024年5月31日,小谢的离婚官司也终于有了进展,法院判决离婚。她也得到了女儿的抚养权。“离婚了,今天开始我自由了。”被围在人群中的小谢抹着眼泪说道,她鼓励遭受家暴的女性勇敢站出来。6月7日晚上,小谢收到了离婚判决书。

  暴力如果更早被重视,小谢一定是另外的人生,至少不用落得满身伤,成为被家暴新闻的当事人。

  她也是后来才知道,前夫在第一段婚姻里,就经常对当时的妻子恶语相向、大打出手,2015年前后被起诉离婚。“他从始至终没有因为暴力受到任何处罚”,而她,却在这之后成为他家暴行为新的受害者。

编辑: 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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