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徐露清
今天要说的这起官司,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的一份法院判决书——特别建议买卖未交付安置房的人仔细看!
法院查明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被告甲,在海曙高桥芦港的房子拆迁,能拿一套安置房。
2019年3月中旬,他把这套当时还没拿到手、幢号和房号都未知的安置房,卖给了原告乙,单价约定1万元/平方米,预估安置房面积65平方米,即总价65万元。
双方约定,安置房抽签时,无论抽到位置好坏都与甲无关。同时,安置房交付后,按产权证面积再算总房款,单价还按1万元/㎡,总价在65万元基础上多退少补。
签了协议后,乙很快把65万元房款全部付给了甲。
2021年11月底,安置房抽签选定,面积是73.09平方米。是年12月底,乙再支付了13.6万元房款。
即乙最终支付这套安置房的总房款为78.6万元。
又过了一年半左右,在2023年6月中旬,甲办出了这套安置房的产权证。
乙催着办过户手续,但甲一直推托不办……
然后,在2023年7月6日,甲把这套安置房卖给了另一个人,总价109万元。
十来天后,甲的妻子退给了乙15万元购房款。
乙于是就把甲夫妻俩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当初的房屋转让协议、退还剩余的63.6万元房款,同时,要甲夫妻俩赔偿损失67.4万元。
解除协议和退还剩余房款,法院都支持。
法院指出,双方签订的涉案《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现甲已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剩余房款也理应返还原告。
对于乙要求的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需要进一步寻找买家磋商,损失了相应的预期可得利益——即房屋差价,该部分损失,原告有权主张。
那这房屋差价具体是多少呢?即,甲得赔偿乙多少钱呢?
依乙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这套安置房的市场价作了评估,得出结论是:同一时间段,这套安置房的合理市场价格为140.75万元(折合单价约19257元/㎡)。
法院指出,甲另售他人的109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近30%,故法院认定,应以委托评估价格作为这套安置房一段时间内的合理市场价格;140.75万元-78.6万元=62.15万元,这是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乙可以获得的利益,被告应予以赔偿。
今年4月底,法院一审判定,双方解除当初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告返还乙63.6万元的剩余房款,并赔偿乙损失6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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