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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杀害同行商户 江苏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24-08-15 14:08:10 稿源: 澎湃新闻  

被害人屠国瑞生前照片

  8月15日上午,蒋成勤在亲人的陪伴下,带着丈夫的骨灰盒离开殡仪馆。

  前一天,她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杀害她丈夫的被告人被二审维持死刑。裁定书显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蒋成勤的丈夫屠国瑞,是2022年9月遇害的;被检察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的,是当地个体户曹友冲。

  事发前,屠国瑞夫妇已在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经营琉璃瓦生意多年,主要销售“富强”牌琉璃瓦;同样做建材生意的曹友冲,主要销售“宜都大象”牌琉璃瓦。

  据曹友冲案发后向警方供述,他和屠国瑞数年前曾口头约定经营各自品牌,“互不干扰”。2022年中秋节前,屠国瑞“进货”两车琉璃瓦,曹友冲发现是“宜都大象”牌。当年9月11日晚,曹友冲从家里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杀鸡刀”,放到电瓶车的座位下面,然后骑车去找屠国瑞,但当晚没有找到。

  悲剧发生在2022年9月12日早晨。曹友冲又带着刀,骑电动车来到屠国瑞的门店前。

  案发过程中,屠国瑞的背部、腹部、胸部、颈部等部位被多次捅刺,当场死亡。经鉴定,其死因系单刃锐器刺戳胸腹部致心脏破裂。

  案发后,曹友冲服用老鼠药企图自杀,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

  2023年7月,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友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其赔偿丧葬费5.8万余元,对其作案刀具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判决后,曹友冲提出上诉。

  曹友冲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害人激化了矛盾,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曹友冲属于激情犯罪和义愤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曹友冲无前科且认罪悔罪,请求改判死缓。

  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场勘查发现,曹友冲和屠国瑞的门店场地内均有对方经营品牌的琉璃瓦,且多名证人证明当地不存在独家经营某一品牌琉璃瓦的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江苏高院还指出,曹友冲在案发前一晚便带刀寻找被害人未果,次日早上再次携带尖刀上门,在捅刺被害人腹部二刀、被害人逃离后,曹友冲仍驾车追赶,追杀后继续捅刺直至被害人当场死亡,曹友冲吞服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意图自杀,“这足以证明曹友冲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不属激情犯罪”。

  江苏高院认为,案发后曹友冲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自杀未果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二审裁定书显示,经查,曹友冲当街杀人,在被害人被刺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仍不听现场人员劝阻,连续补刺至被害人当场死亡,犯意坚决,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虽具有坦白情节,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2024年8月2日,江苏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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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杀害同行商户 江苏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稿源: 澎湃新闻 2024-08-15 14:08:10

被害人屠国瑞生前照片

  8月15日上午,蒋成勤在亲人的陪伴下,带着丈夫的骨灰盒离开殡仪馆。

  前一天,她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杀害她丈夫的被告人被二审维持死刑。裁定书显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蒋成勤的丈夫屠国瑞,是2022年9月遇害的;被检察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的,是当地个体户曹友冲。

  事发前,屠国瑞夫妇已在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经营琉璃瓦生意多年,主要销售“富强”牌琉璃瓦;同样做建材生意的曹友冲,主要销售“宜都大象”牌琉璃瓦。

  据曹友冲案发后向警方供述,他和屠国瑞数年前曾口头约定经营各自品牌,“互不干扰”。2022年中秋节前,屠国瑞“进货”两车琉璃瓦,曹友冲发现是“宜都大象”牌。当年9月11日晚,曹友冲从家里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杀鸡刀”,放到电瓶车的座位下面,然后骑车去找屠国瑞,但当晚没有找到。

  悲剧发生在2022年9月12日早晨。曹友冲又带着刀,骑电动车来到屠国瑞的门店前。

  案发过程中,屠国瑞的背部、腹部、胸部、颈部等部位被多次捅刺,当场死亡。经鉴定,其死因系单刃锐器刺戳胸腹部致心脏破裂。

  案发后,曹友冲服用老鼠药企图自杀,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

  2023年7月,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友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其赔偿丧葬费5.8万余元,对其作案刀具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判决后,曹友冲提出上诉。

  曹友冲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害人激化了矛盾,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曹友冲属于激情犯罪和义愤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曹友冲无前科且认罪悔罪,请求改判死缓。

  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场勘查发现,曹友冲和屠国瑞的门店场地内均有对方经营品牌的琉璃瓦,且多名证人证明当地不存在独家经营某一品牌琉璃瓦的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江苏高院还指出,曹友冲在案发前一晚便带刀寻找被害人未果,次日早上再次携带尖刀上门,在捅刺被害人腹部二刀、被害人逃离后,曹友冲仍驾车追赶,追杀后继续捅刺直至被害人当场死亡,曹友冲吞服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意图自杀,“这足以证明曹友冲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不属激情犯罪”。

  江苏高院认为,案发后曹友冲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自杀未果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二审裁定书显示,经查,曹友冲当街杀人,在被害人被刺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仍不听现场人员劝阻,连续补刺至被害人当场死亡,犯意坚决,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虽具有坦白情节,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2024年8月2日,江苏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编辑: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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