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毛雷君
徐女士(化名)12月初在山姆会员商店(鄞州欢乐海岸广场店)购物时,不小心摔倒,导致脚踝骨折。她认为,自己是在商场正常购物时发生的意外,山姆商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提出索赔一半费用的要求。
据徐女士陈述,她和家人12月8日前往山姆会员商店(鄞州欢乐海岸广场店)购物,在购买面包时突然脚下打滑摔倒在地。“当时,我脑子都是懵的,不知道是怎么摔倒的,脚踝处很快就肿了起来。”
徐女士说,当时,商场工作人员为她喷了云南白药,紧急止疼。后来,徐女士丈夫开车把她送到第六医院进行治疗。医疗影像显示脚踝骨折,随后进行了手术。住院10多天,近日徐女士已出院,继续在家里休养。
当时受伤的情况。受访者提供
徐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地面没有积水,也没有发生拥挤踩踏等情况,摔倒完全是一个意外。不过,她认为,既然自己是在商场正常购物,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商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经过和家属协商,徐女士提出商场承担50%责任的要求。
医学诊断结果显示骨折。受访者提供
记者随后来到山姆会员商店(鄞州欢乐海岸广场店)了解情况。山姆方面认为,徐女士的要求完全不合理。之前负责和徐女士对接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件事情上,商场完全没有责任,就是一个意外。
山姆会员商店相关负责人范女士通过电话联系记者称,他们已经第一时间回应会员的诉求。“虽然在这件事情上,商场方面没有过错,但本着会员第一的原则,我们还是会积极面对会员的诉求。”
但范女士也表示,具体的赔偿比例和金额多少,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之中,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那么,如果在商场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发生意外能否获得赔偿?
素豪律师事务所程文韬律师认为,消费者要求商场承担50%的责任是否合理,需综合多方面判断。从商场角度看,若其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无积水、地滑等隐患,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通道布局合理等,那么,商场承担责任较小。从消费者角度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公共场合此类意外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有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综上所述,程律师认为,消费者有权利向商场方提出相应索赔,但涉及两者的责任认定和比例,还需要具体协商。“即使双方协商不成,走司法途径时,法官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可以说因事而异,因人而异,没有一个绝对的划分,只有相对合理的协商结果。”
程律师表示,如果商场可以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可能只会提供一些人道主义的补偿,对此消费者不应该有过高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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