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派客户端记者 王嘉彬 通讯员 陶颖
今年电影市场格外火热,但市民殷先生却在电影院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拿着去年单位发的电影兑换券前去观影,却被告知因兑换券过期而无法正常使用。
虽然在一番交涉后,影院方同意殷先生使用该过期兑换券,但他也不禁抛出疑问,花钱买的“有价票券”也有“保质期”吗?
粗粗一看,消费者使用过期票券,商家应有理由拒绝,是否是消费者理亏了?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联系了万达影城(鄞州万达广场店),表示有三张兑换券已经过期三个月,询问是否可以使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兑换券在过期后无法从系统内核销,但可以凭过期票券给予一些优惠。
宁波影都(东门口店)的政策也差不多。工作人员表示,不论场次、片种,过期2至4个月的票券,观影需额外支付10元;过期4至6个月的票券,额外支付15元;过期6个月以上的票券,额外支付20元(具体以门店情况为准)。
为此,记者咨询了公益律师魏柴惟一。她分析,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此外,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根据规定,单位购买的兑换券被设置有效期,超过期限后不能使用,这一设置是不合理的。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超过有效期的卡券,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对于卡券进行激活、换卡。过期作废的条款因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购买电影兑换券时要仔细阅读使用须知,注意券上注明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宁波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电影兑换券等卡券过期后,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解决,建议商家积极处理。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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