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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演唱会买黄牛票不给钱被判还8800元 律师解读
2025-03-04 16:23:15 稿源: 潮新闻  

  3月3日,#男子3次看演唱会不给钱被黄牛告了# #诈骗了黄牛3场演唱会被判还8800#两个词条登上热搜,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表示:“第一次看到把黄牛整到的。”

  据荔枝新闻此前报道,江苏泰兴市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王某,后者声称能购买演唱会门票。李某三次委托王某帮忙购买演唱会门票,同时承诺支付报酬。前两次,王某成功购得门票,第一次通过官方平台买到2张988元门票,约定给付3000元,第二次通过第三方平台买到2张1320元的门票,约定给付5000元,但李某拿到票后却未付款。第三次,王某再次购得2张2000元的门票,约定给付10000元,却无法联系到李某,最终不得不退票并承担了1200元手续费。王某随后将李某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荔枝新闻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次购票通过官方平台完成,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但第二、三次购票因通过第三方平台溢价抢票并转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第二次购票实际支出的5000元,不支持加价部分;对于第三次购票的退票损失1200元,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李某返还王某800元。综上,李某需返还王某共计8800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不少网友留言提问:“既然第二、三次购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第二次购票实际支出的5000元?”也有网友直言:“这判决我算半天没算明白”,并表示这个判决是“高考数学题的难度”。

图片来源:荔枝新闻

  就此事件,潮新闻记者采访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认为王某第一次为李某通过正规平台购买门票,与李某之间形成有效的委托合同,王某购票成功后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次与第三次王某将第三方平台的票加价卖给李某,属于倒卖演出票的行为。”付建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第二、三次倒卖行为违反了效力性质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虽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付建表示,王某第二次购票时经法院核实实际支出5000元,李某也已经实际取得相应门票,应当向王某返还5000元。第三次购票后王某退票,存在实际损失1200元,因二人均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返还800元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不能溢价倒卖演出门票,这种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违反相关公平交易原则。”付建强调,委托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委托购票,明确购票方式、报酬,注意保留证据;受托人也应当通过合法正规软件购票,不能通过三方软件等不正当方式获取门票。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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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演唱会买黄牛票不给钱被判还8800元 律师解读

稿源: 潮新闻 2025-03-04 16:23:15

  3月3日,#男子3次看演唱会不给钱被黄牛告了# #诈骗了黄牛3场演唱会被判还8800#两个词条登上热搜,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表示:“第一次看到把黄牛整到的。”

  据荔枝新闻此前报道,江苏泰兴市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王某,后者声称能购买演唱会门票。李某三次委托王某帮忙购买演唱会门票,同时承诺支付报酬。前两次,王某成功购得门票,第一次通过官方平台买到2张988元门票,约定给付3000元,第二次通过第三方平台买到2张1320元的门票,约定给付5000元,但李某拿到票后却未付款。第三次,王某再次购得2张2000元的门票,约定给付10000元,却无法联系到李某,最终不得不退票并承担了1200元手续费。王某随后将李某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荔枝新闻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次购票通过官方平台完成,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但第二、三次购票因通过第三方平台溢价抢票并转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第二次购票实际支出的5000元,不支持加价部分;对于第三次购票的退票损失1200元,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李某返还王某800元。综上,李某需返还王某共计8800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不少网友留言提问:“既然第二、三次购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第二次购票实际支出的5000元?”也有网友直言:“这判决我算半天没算明白”,并表示这个判决是“高考数学题的难度”。

图片来源:荔枝新闻

  就此事件,潮新闻记者采访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认为王某第一次为李某通过正规平台购买门票,与李某之间形成有效的委托合同,王某购票成功后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次与第三次王某将第三方平台的票加价卖给李某,属于倒卖演出票的行为。”付建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第二、三次倒卖行为违反了效力性质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虽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付建表示,王某第二次购票时经法院核实实际支出5000元,李某也已经实际取得相应门票,应当向王某返还5000元。第三次购票后王某退票,存在实际损失1200元,因二人均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返还800元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不能溢价倒卖演出门票,这种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违反相关公平交易原则。”付建强调,委托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委托购票,明确购票方式、报酬,注意保留证据;受托人也应当通过合法正规软件购票,不能通过三方软件等不正当方式获取门票。

编辑: 陈晓怡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