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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起诉父亲要钱交学费、买电脑?法院判了!
2025-12-19 14:50:17 稿源: 法制网公众号  

12月19日,话题#学费太贵生父无力承担被女儿起诉#冲上热搜。近日,湖南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周某与朱某曾是夫妻,两人于2008年3月生育一女周某某,又于2022年协议登记离婚。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周某某跟随母亲周某共同生活,父亲朱某支付1000元/月的生活费直至周某某大学毕业,高三期间的专业培训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大学期间的学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

截图:三湘都市报

周某某于2025年9月被湖南某高校美术专业录取,每个学年的教育费为30889元(包括学费28000元、代收费1589元、住宿费1300元)。因周某无力一人承担,遂与朱某协商。

朱某不同意支付后,原告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大学四年的学费、生活费以及购买电脑的费用。

被告朱某辩称,高中期间的生活费和培训费都已支付完毕,现无生活来源且身患多种疾病,无力承担高昂的大学学费和购买电脑的费用。而原告填报高考志愿选择高费用专业未与其商量,其不知情,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选择高收费专业时未与父亲充分协商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教育费用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未明确约定具体专业及学费标准。而每年三万余元的学费已经超出了一般大众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所需费用的预见,也超出了被告朱某的实际支付能力。

三湘都市报消息,法院查明,朱某确无固定工作且需负担医疗费用,而周某某选择高收费专业时未与父亲充分协商。

据此,法院参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确定学费按8000元/年计算。法院判决,由被朱某承担周某某2025至2026学年学费为10889元(8000元+1589元+1300元)的一半即5445元;大学期间每学年学费由朱某承担4000元,其他代收费及住宿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朱某承担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原告周某某主张的笔记本电脑9350元要求被告朱某承担一半。原告周某某主张在高考期间被告朱某承诺了会赠与一台电脑,被告朱某辩称因为考虑到第二天原告还要考试,怕影响到就只能先答应,现已没有能力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系实践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被告朱某有权撤销赠与笔记本的承诺。笔记本电脑亦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学期间学费”。故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并非‘无限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虽原告周某某2025年9月入学大学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并有协议在先,法院在裁量时也会综合考虑费用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支付能力。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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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起诉父亲要钱交学费、买电脑?法院判了!

稿源: 法制网公众号 2025-12-19 14:50:17

12月19日,话题#学费太贵生父无力承担被女儿起诉#冲上热搜。近日,湖南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周某与朱某曾是夫妻,两人于2008年3月生育一女周某某,又于2022年协议登记离婚。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周某某跟随母亲周某共同生活,父亲朱某支付1000元/月的生活费直至周某某大学毕业,高三期间的专业培训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大学期间的学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

截图:三湘都市报

周某某于2025年9月被湖南某高校美术专业录取,每个学年的教育费为30889元(包括学费28000元、代收费1589元、住宿费1300元)。因周某无力一人承担,遂与朱某协商。

朱某不同意支付后,原告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大学四年的学费、生活费以及购买电脑的费用。

被告朱某辩称,高中期间的生活费和培训费都已支付完毕,现无生活来源且身患多种疾病,无力承担高昂的大学学费和购买电脑的费用。而原告填报高考志愿选择高费用专业未与其商量,其不知情,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选择高收费专业时未与父亲充分协商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教育费用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未明确约定具体专业及学费标准。而每年三万余元的学费已经超出了一般大众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所需费用的预见,也超出了被告朱某的实际支付能力。

三湘都市报消息,法院查明,朱某确无固定工作且需负担医疗费用,而周某某选择高收费专业时未与父亲充分协商。

据此,法院参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确定学费按8000元/年计算。法院判决,由被朱某承担周某某2025至2026学年学费为10889元(8000元+1589元+1300元)的一半即5445元;大学期间每学年学费由朱某承担4000元,其他代收费及住宿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朱某承担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原告周某某主张的笔记本电脑9350元要求被告朱某承担一半。原告周某某主张在高考期间被告朱某承诺了会赠与一台电脑,被告朱某辩称因为考虑到第二天原告还要考试,怕影响到就只能先答应,现已没有能力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系实践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被告朱某有权撤销赠与笔记本的承诺。笔记本电脑亦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学期间学费”。故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并非‘无限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虽原告周某某2025年9月入学大学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并有协议在先,法院在裁量时也会综合考虑费用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支付能力。

编辑: 陈晓怡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