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1月10日消息(记者陈捷通讯员海工)电器、电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求经营者给予维修,这是很正常的事。然而,某些品牌的特约维修部故意不作维修记录或借故设置检测条件,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10月9日,消费者王某投诉位于蓝天路的某电动车特约维修部称,他在今年9月购买的该品牌电动车多次出现电瓶、电机等故障,在维修过程中也几次要求维修单位出具检测单,以便在符合国家“三包”规定中的退、换条件时能够及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均遭到拒绝。在海曙12315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该维修部才出具检测证明,并对有问题的电瓶给予更换同型号的新电瓶。
无独有偶,位于中山东路上的某手机特约维修部也多次对手机有外壳损坏、人为损坏等方法推诿、为难消费者,使无奈的消费都不得已求助12315。
从众多的申诉中不难看到,经营者不给消费者检测、维修证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本人未提出要求,对索取检测、维修凭据不重视。二是消费者提出要求索取凭据,而经营者则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诿,导致消费者拿不到检测、维修证明,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履行产品“三包”规定中的退、换商品责任。
海曙12315工作人员指出,在相关消法以及一些相关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中,一般对家电、手机、电动车等消费品的维修及退、换货制度作出相关的规定,而消费者从中得以维权往往要有相应的书式凭证。《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就明确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规定作出退货处理……。
《消法》中对售后责任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份、故障原因等情况。因此,在对商品进行性能故障维修时,经营者有义务给消费者提供每次维修的凭据。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