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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把手枪壮胆吓人 一男子获刑3年
购买、持有这种仿制枪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   2006-01-11 13:43:01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杨江敏苏坚)在江北开厂的芦某为防“小混混”骚扰,通过非法途径买来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天天揣在身上,昨天被法院以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无独有偶,镇海有一小老板应某为追求刺激,也买了把仿六四式手枪随身携带,并且不时拿出炫耀,几天前被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称,非法买枪、持枪犯罪案件近年来屡有出现,如今有个别私营企业主因种种非正常心态成为“玩”枪一族,这一现象令人警惕。

  “有枪威风,看谁惹我!”

  江北的芦某去年刚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因为经常有些“小混混”到他厂里强卖茶叶之类的东西,他产生了弄一支手枪来壮胆的念头。经多方联系,他花500元钱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一颗子弹,因为枪上锈迹斑斑,他还动手整修了一番,给枪上了黑漆。之后,他枪不离身,暗地里还向一些朋友炫耀:“我有枪,谁还敢惹我!”但案发后他又辩解:自己带在身上的不是真枪,仿制手枪只是吓吓人罢了!

  镇海的应某买手枪的目的是要“显显威风”。去年5月,他经人介绍,在慈溪市掌起镇一家宾馆内,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仿六四式钢质手枪1支和六四式手枪子弹1发。他天天将枪随身携带并不时拿出来炫耀,结果被人举报。他有点想不明白:“我买这手枪又不是去伤害别人,难道也算犯罪?”

  我国对枪支严格管制

  据法院介绍,《枪支管理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刑法》第112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63条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芦某、应某购买、持有的这种仿六四式手枪经警方检验,被认定都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据了解,这种仿六四式手枪多出自“地下兵工厂”,制作质量上虽有一定差异,但精密度都不低,流散在社会上足以威胁公共安全。法院认为,个别私营企业主购买、持有这种枪支可能只是为了显显威风吓吓“坏人”,但这种买枪、持枪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法》,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备枪扬威心理其实很危险

  记者发现,有像芦某、应某这样“备枪防身”、“备枪壮胆”想法的,在私营业主群体中已开始有市场。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私营业主认为,尽管各地警方都加强治安管理,全力打造平安之地,但由于侵犯行为往往突如其来,求助于警方难免存在时间上滞后的问题,备枪加强自我保护未尝不可。

  警方认为需要提醒人们,在个人备枪普遍的美国,已有这样一个研究结论:“如果预期中的受害者带着枪,罪犯更有可能会使用枪械。”这就是说,当“自我保护者”备枪成为众所周知的现实,“侵犯者”用枪更是必然。警方还指出,事实上“防卫”用枪很容易转变为直接成为侵犯他人的工具。有研究表明,美国国民家庭“防卫”用枪被用在家庭成员身上的几率比用在侵入者身上高出22%,近几年家庭“防卫”枪支造成数起校园枪击惨案更令美国人和世人触目惊心。

  警方进一步提示,现在非正常流通渠道出现一些仿真度极高的“枪模”,而《枪支管理法》对制造、销售仿真枪也是明令禁止的,有“备枪扬威”心理的私营企业主莫玩为好。

编辑: 王巍纠错:171964650@qq.com

买把手枪壮胆吓人 一男子获刑3年

购买、持有这种仿制枪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 2006-01-11 13:43:0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杨江敏苏坚)在江北开厂的芦某为防“小混混”骚扰,通过非法途径买来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天天揣在身上,昨天被法院以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无独有偶,镇海有一小老板应某为追求刺激,也买了把仿六四式手枪随身携带,并且不时拿出炫耀,几天前被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称,非法买枪、持枪犯罪案件近年来屡有出现,如今有个别私营企业主因种种非正常心态成为“玩”枪一族,这一现象令人警惕。

  “有枪威风,看谁惹我!”

  江北的芦某去年刚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因为经常有些“小混混”到他厂里强卖茶叶之类的东西,他产生了弄一支手枪来壮胆的念头。经多方联系,他花500元钱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一颗子弹,因为枪上锈迹斑斑,他还动手整修了一番,给枪上了黑漆。之后,他枪不离身,暗地里还向一些朋友炫耀:“我有枪,谁还敢惹我!”但案发后他又辩解:自己带在身上的不是真枪,仿制手枪只是吓吓人罢了!

  镇海的应某买手枪的目的是要“显显威风”。去年5月,他经人介绍,在慈溪市掌起镇一家宾馆内,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仿六四式钢质手枪1支和六四式手枪子弹1发。他天天将枪随身携带并不时拿出来炫耀,结果被人举报。他有点想不明白:“我买这手枪又不是去伤害别人,难道也算犯罪?”

  我国对枪支严格管制

  据法院介绍,《枪支管理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刑法》第112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63条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芦某、应某购买、持有的这种仿六四式手枪经警方检验,被认定都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据了解,这种仿六四式手枪多出自“地下兵工厂”,制作质量上虽有一定差异,但精密度都不低,流散在社会上足以威胁公共安全。法院认为,个别私营企业主购买、持有这种枪支可能只是为了显显威风吓吓“坏人”,但这种买枪、持枪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法》,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备枪扬威心理其实很危险

  记者发现,有像芦某、应某这样“备枪防身”、“备枪壮胆”想法的,在私营业主群体中已开始有市场。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私营业主认为,尽管各地警方都加强治安管理,全力打造平安之地,但由于侵犯行为往往突如其来,求助于警方难免存在时间上滞后的问题,备枪加强自我保护未尝不可。

  警方认为需要提醒人们,在个人备枪普遍的美国,已有这样一个研究结论:“如果预期中的受害者带着枪,罪犯更有可能会使用枪械。”这就是说,当“自我保护者”备枪成为众所周知的现实,“侵犯者”用枪更是必然。警方还指出,事实上“防卫”用枪很容易转变为直接成为侵犯他人的工具。有研究表明,美国国民家庭“防卫”用枪被用在家庭成员身上的几率比用在侵入者身上高出22%,近几年家庭“防卫”枪支造成数起校园枪击惨案更令美国人和世人触目惊心。

  警方进一步提示,现在非正常流通渠道出现一些仿真度极高的“枪模”,而《枪支管理法》对制造、销售仿真枪也是明令禁止的,有“备枪扬威”心理的私营企业主莫玩为好。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