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唐敏通讯员邢海)20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玩忽职守案件。原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镇财政所副所长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郑某在担任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镇财政所副所长期间,由于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于1999年2月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后被押到监狱服刑。因发现郑某存在玩忽职守漏罪,于去年10月9日押回重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财产在1997年10月以后损失382万元,属于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鉴于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郑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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