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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也是财产 宁波宣判一游戏帐号盗窃案
稿源: 新华网   2006-01-26 08:58:27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郑黎欧益民)宁波市民张斌以高价售出网络游戏帐号,随后又将帐号偷盗回来。宁波市海曙法院近日宣判一起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以盗窃罪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2月份,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斌在网上出售一名为"天堂1"的网络游戏帐号,并在帖子上介绍说,该帐号不仅级别很高,而且有很不错的装备。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按帖子上的电话联系了张斌,双方将价格定在4800元。同年3月上旬,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斌的银行卡里,张斌则将游戏帐号和密码给了申某。

  申某拿到游戏帐号很高兴地玩了几天,可是没过多久,申某再次上线时,却发现游戏帐号被盗了,申某赶紧电话联系张斌,却发现张斌的手机停机,申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案件随后被转到宁波,通过调查,宁波警方于3月28日将张斌抓获。

  张斌涉嫌盗取帐号的案件被送交海曙区检察院起诉。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较多,但这种行为是否应予刑事处罚、应以何罪名定罪处刑,却受到成文法滞后的约束,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检察官认为,网络是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游戏参与者是直接购买点数或虚拟货币以获得虚拟财产,在游戏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同时,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它能够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总之,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斌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据此对张某作出了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判决。(完)

编辑: 王巍纠错:171964650@qq.com

虚拟财产也是财产 宁波宣判一游戏帐号盗窃案

稿源: 新华网 2006-01-26 08:58:27

  中国宁波网讯(郑黎欧益民)宁波市民张斌以高价售出网络游戏帐号,随后又将帐号偷盗回来。宁波市海曙法院近日宣判一起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以盗窃罪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2月份,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斌在网上出售一名为"天堂1"的网络游戏帐号,并在帖子上介绍说,该帐号不仅级别很高,而且有很不错的装备。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按帖子上的电话联系了张斌,双方将价格定在4800元。同年3月上旬,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斌的银行卡里,张斌则将游戏帐号和密码给了申某。

  申某拿到游戏帐号很高兴地玩了几天,可是没过多久,申某再次上线时,却发现游戏帐号被盗了,申某赶紧电话联系张斌,却发现张斌的手机停机,申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案件随后被转到宁波,通过调查,宁波警方于3月28日将张斌抓获。

  张斌涉嫌盗取帐号的案件被送交海曙区检察院起诉。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较多,但这种行为是否应予刑事处罚、应以何罪名定罪处刑,却受到成文法滞后的约束,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检察官认为,网络是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游戏参与者是直接购买点数或虚拟货币以获得虚拟财产,在游戏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同时,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它能够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总之,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斌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据此对张某作出了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判决。(完)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