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我市路灯、景观灯、照明电缆等频频被盗。除了经济损失外,也给市民出行带来隐患。从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将对这一行为作出严厉的惩罚。
照明设施频频被盗
据城市路灯主管部门介绍,由于照明设施需要有良好的导电性,从灯头到灯罩,从灯柱到镇流器、从开关到电缆都必须用金属材料制作,因而受到不法分子“青睐”。去年,我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路灯设施被盗事件屡屡发生,单次被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有340起,总价值90多万元,而修复的费用高达200多万元。
为了防止照明设施被盗,管理部门想尽了办法。如和义路沿江景观灯最早是装在地上的,被盗了几次后就埋在了地下,但还是经常被偷。最后只好用支架架起来,结果却落了个被“腰斩”的下场。
有关专家介绍说,对窃贼每次偷盗金额不大的照明设施的行为,目前从法律上来说也还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最多只能是拘留几天了事。城市照明设施频频被盗,也暴露了我市地下销赃渠道依然通畅。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应彻底把住废品回收这道关,将出卖废旧铜铁资源的户主身份记录在案,以减少照明设施被盗案件的发生。
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根据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在原来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根据该办法,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晾晒衣物,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和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照明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通讯线缆、宣传品、广告等物体的,必须征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在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还将分别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王巍纠错:171964650@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