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5月1日以后首次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5月1日前中断医疗保险,在5月1日后续保的,都要按新政策规定,按月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但也发现了个别人员挂靠参保、带病参保,将大额的医疗费用转移到医保基金支付的情况。因此,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我市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明确,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设立了待遇享受等待期。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想参保而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要抓紧时间,因为4月24日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可按原办法计算待遇享受的起始期。(朱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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