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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试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
2008-09-11 07:34:00 稿源: 生活新报  

  法官判错?终身追究!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发布了该《细则》带来的一项新规:全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开始试行,云南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有力捍卫司法的公正和威信。

  追究可至法院院长

  据悉,《细则》分总则和附则两部分,具体规定了责权的追究范围、违法责任的划分、违法审判案件的审查工作程序和处理、兼职审查员的聘任等内容。

  《细则》在省高院许前飞院长的积极倡议和大力推动下出台,在其附则部分第3章规定:“违法责任划分中,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或是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有类似错误,同样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或是主持人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独立审判员,执行人员和省高院院领导,甚至院长都在承担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法官退休仍可追究

  《细则》对责任追究范围规定地非常细致,17大类涵盖了法院人员违规违法的各种情形和情节。包括因疏忽大意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的错误;执行工作中,对已经执行到账的款项故意拖延兑付等。

  其《处理》一章中的第17条更是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依照此《细则》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许院长兑现了其在今年年初,第一次亮相于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对法院违法违纪人员决不手软”的承诺。

  法院越来越“干净”

  在那次会议上,许院长还提出今后法院院长“不沾钱”,财务由专人管理,如今这已成为云南法院系统的一项制度。许院长认为:法官不是圣人,但法院应该是片净土。司法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因其危害大、影响深而被人民群众密切关注。一旦法律的天平失衡,其影响不是个别人或个别法院的形象问题,而是一国的法制形象问题。近期某中院一名庭长就因为程序方面把关不严,导致一名犯罪人员未能及时收监,已被撤掉了职务。

  如今省高院每天一期《舆情通报》,启动申诉再审案件等多项问责制度,开展院长预约接待活动,建立监察室与审监庭人员相互搭配、交叉办公试点,纪检组长进评审委员会等……“许前飞军团”的“铁腕”风格倍受瞩目。省高院纪检组长董敏带领工作组到全省8个中级法院、30多个基层法院广泛听取法院各部门、各个岗位人员的意见,经各中院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集中讨论,历时半年、几经修改,最终形成该《细则》。“这是全省法官头上的一根‘紧箍咒’!”,长期从事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省高院监察室主任王显俊说。

  声音

  昆明市五华法院立案庭庭长牛文和:这一“紧箍咒”的威力不可估量,它必将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锨起一股“检查和自我检查”的风潮,因为今后我们庭里任何一名法官的工作失误,按照《细则》规定都有可能辐射到相关的上级领导。在认真研读之前,我个人认为“错案”的认定问题可能是《细则》实施中的重点、难点。怎样的案件是错案,法官须受到追究?如果“再审”决定是给予原审法庭的一次完善或纠正的机会的话,《细则》如何定义“错案”?法官在审判中的对错如何一锤定音?

  天台律师事务所王文昆: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对法官的高标准严要求势在必行,这一《细则》的出台非常及时。审判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我在律师工作中接触过太多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一纸判决之上的百姓,一名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仅占几万分之一的工作,对打官司的百姓来说,却是百分之百。守好这一底线,给百姓以信心,是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共同的职责。

  本报记者 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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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崔燕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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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试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

稿源: 生活新报 2008-09-11 07:34:00

  法官判错?终身追究!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发布了该《细则》带来的一项新规:全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开始试行,云南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有力捍卫司法的公正和威信。

  追究可至法院院长

  据悉,《细则》分总则和附则两部分,具体规定了责权的追究范围、违法责任的划分、违法审判案件的审查工作程序和处理、兼职审查员的聘任等内容。

  《细则》在省高院许前飞院长的积极倡议和大力推动下出台,在其附则部分第3章规定:“违法责任划分中,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或是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有类似错误,同样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或是主持人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独立审判员,执行人员和省高院院领导,甚至院长都在承担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法官退休仍可追究

  《细则》对责任追究范围规定地非常细致,17大类涵盖了法院人员违规违法的各种情形和情节。包括因疏忽大意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的错误;执行工作中,对已经执行到账的款项故意拖延兑付等。

  其《处理》一章中的第17条更是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依照此《细则》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许院长兑现了其在今年年初,第一次亮相于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对法院违法违纪人员决不手软”的承诺。

  法院越来越“干净”

  在那次会议上,许院长还提出今后法院院长“不沾钱”,财务由专人管理,如今这已成为云南法院系统的一项制度。许院长认为:法官不是圣人,但法院应该是片净土。司法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因其危害大、影响深而被人民群众密切关注。一旦法律的天平失衡,其影响不是个别人或个别法院的形象问题,而是一国的法制形象问题。近期某中院一名庭长就因为程序方面把关不严,导致一名犯罪人员未能及时收监,已被撤掉了职务。

  如今省高院每天一期《舆情通报》,启动申诉再审案件等多项问责制度,开展院长预约接待活动,建立监察室与审监庭人员相互搭配、交叉办公试点,纪检组长进评审委员会等……“许前飞军团”的“铁腕”风格倍受瞩目。省高院纪检组长董敏带领工作组到全省8个中级法院、30多个基层法院广泛听取法院各部门、各个岗位人员的意见,经各中院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集中讨论,历时半年、几经修改,最终形成该《细则》。“这是全省法官头上的一根‘紧箍咒’!”,长期从事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省高院监察室主任王显俊说。

  声音

  昆明市五华法院立案庭庭长牛文和:这一“紧箍咒”的威力不可估量,它必将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锨起一股“检查和自我检查”的风潮,因为今后我们庭里任何一名法官的工作失误,按照《细则》规定都有可能辐射到相关的上级领导。在认真研读之前,我个人认为“错案”的认定问题可能是《细则》实施中的重点、难点。怎样的案件是错案,法官须受到追究?如果“再审”决定是给予原审法庭的一次完善或纠正的机会的话,《细则》如何定义“错案”?法官在审判中的对错如何一锤定音?

  天台律师事务所王文昆: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对法官的高标准严要求势在必行,这一《细则》的出台非常及时。审判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我在律师工作中接触过太多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一纸判决之上的百姓,一名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仅占几万分之一的工作,对打官司的百姓来说,却是百分之百。守好这一底线,给百姓以信心,是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共同的职责。

  本报记者 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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